挪用公关费缠讼超过6年 退辅会前主委胡镇埔无罪定谳
前退辅会主委胡镇埔被控任职期间,因特别费不够用,挪用公关费台币24万元。全案在法院审理超过6年,更一、更二审均判无罪,台湾高等法院更三审,认定证据不足,判胡镇埔与第九处处长王成明无罪,且依速审法规定,检方不得再上诉,因此本案定谳。
起诉指出,胡镇埔民国96年出任行政院退除役官兵辅导委员会主任委员期间,因退辅会每月编列4万多元特别费不够用,指示王成明等人向荣电公司李丰池商议,将无关荣电之发票或收据,申报核销公关费,让胡多出约24万不法利益。
更三审认为,比对本案相关51笔、共24万消费支出,确认并非胡镇埔个人消费支出,皆是为了荣电公司的营运,宴请相关单位及立委做公关,基于无罪推定原则,认定胡无罪,再加上本案至今已超过6年,更一审及更二审均判无罪,经最高法院第三次发回后,更三审再判无罪,依法不得上诉至最高法院。全案定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