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庙产沦私产 政院修法2年内可更名

行政院会通过草案,明订宗教团体可在两年内备妥文件办理更名登记。图为大甲镇澜宫。(本报资料照片)

宗教团体不动产常以自然人名义登记,容易产生产权纠纷,目前全国约有7500座庙宇以自然人名义登记,为保障宗教团体财产避免沦为私产,行政院会昨天通过「宗教团体以自然人名义登记不动产处理暂行条例」草案,明订宗教团体可在两年内备妥相关文件,经审认权利归属后,办理更名登记。

内政部民政司副司长郑英弘指出,立法目的是因为宗教团体拥有的不动产,取得时可能还没完成寺庙登记,或受赠者无力负担税负、耕地不能登记等情形,才会以自然人名义登记;据统计,目前约有7500座庙宇、750公顷土地有类似情况。

行政院发言人罗秉成说,早年有很多土地买卖没办法登记在寺庙,因而借名登记,但常产生纠纷,因此透过修法让行政作为来厘清权属,避免庙产产生纠纷。

郑英弘说,暂行条例通过后2年内,符合条件、有需求的宗教团体可检具相关证明文件提出申请,经过宗教主管机关审认、公告程序确认权属后,再嘱托地政机关办理更名登记或限制登记,以保全宗教团体的不动产。

内政部次长花敬群说,宗教团体不能持有耕地,因此条例中不会让宗教团体更名登记,而是以限制登记方式,避免第三人或继承人移转,产生新争议,耕地不会直接变更为非耕地;宗教团体不能拥有的不动产类别,不会因为暂行条例通过就可以,该缴的税也一定要缴,才能完成权利移转。

内政部强调,暂行条例并未免除宗教团体纳税义务或放宽宗教团体能持有的土地类型,所以没有就地合法、冲击政府税收或违反农地农用政策的疑虑。

该暂行条例适用的宗教团体,包括宗教财团法人、宗教社团法人、已登记的寺庙,未登记的寺庙则指已有整幢建物或已在申请寺庙程序者;但神坛、未立案的教会堂、简陋搭建的建筑物并不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