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法人买房 内政部公布许可办法

但对于建筑业等私法人买受「都更地区」或「都更单元」范围住宅,如果尚未到公展及审议阶段,内政部说明,因该等地区还需长时间整合,并于取得区内所有权人一定比例以上同意,因此仍维持采取需经许可取得方式,并受五年不得移转等限制。

内政部强调,这是为了避免没有整合意愿的私法人借机于取得住宅后,变相短期出售炒作,同时有助于有心整合的实施者能加速整合都更重建。

依该办法,私法人买受供住宅使用房屋,申请用途以六款为限:宿舍;供居住使用的出租经营;合建、实施或参与都更、都市危老建筑物重建;卫生福利机构场所;合作社为设置住宅公用设备;其他经主管机关公告者。

其中私法人申请买受房屋用途为合建、实施或参与都市更新、都市危险及老旧建筑物重建者,以成屋为限,且应符合五大条件之一。

一是屋龄30年以上;二是经建筑主管机关依建筑法规、灾害防救法规通知限期拆除、迳予强制拆除,或评估有危险之虞,应限期补强或拆除;三是经结构安全性能评估结果未达最低等级或建筑物耐震能力未达一定标准。

四是依都市更新条例经公开展览的都市更新事业计划范围。五是依都市危险及老旧建筑物加速重建条例经核准的重建计划范围。

至于私法人申请买受房屋用途为宿舍者,其申请户数及已买受户数合计不得超过经常雇用员工数。

所谓户数以独立门牌且有独立对外出入口为计算基准。经常雇用员工数,则以劳动部劳工保险局受理该私法人最近12个月平均月投保人数为准;若私法人设立未满12个月者,以其设立后平均月投保人数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