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合两岸条例 内政部发布2办法强化公务员赴陆管理
▲配合两岸条例,内政部发布2办法强化公务员赴陆管理。(示意图/记者陈凯力摄)
去年9月1日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简称两岸条例)修正施行,明定公务员赴陆返台后须通报,且涉密退离职人员许可管制期届满后,涉密程度较高者赴陆仍须申报。对此,内政部依两岸条例授权,针对公务员赴陆许可,及涉密退离职人员赴陆申报等发布2项办法,以强化公务员赴陆管理机制。
内政部18日表示,这次修正发布「台湾地区公务员及特定身分人员进入大陆地区许可办法」(简称许可办法),主要是依照两岸条例规定,将涉及「国家机密」人员,配合修正为涉及「国家安全、利益或机密」人员;并明定公务员及退离职人员,应于赴陆返台后7个工作日内,填具通报表,且订有机关可要求限期补正、说明及定期抽查等机制。
此外,依两岸条例规定,公务员赴陆为事先许可制,大陆委员会于106年1月即函释,不论是「过境转机」或「入境转机」,均应事先许可,实施至今已有3年,这次许可办法修正,也一并将「转机」增列为赴陆申请的事由之一,以完备法制。
内政部指出,这次也订定发布「从事涉及重要国家安全利益或机密业务之退离职人员应经审查许可期间届满后进入大陆地区申报办法」,主要是依照两岸条例授权,订定申报对象、期间、程序及其他应遵行事项。
内政部进一步指出,并非所有退离职人员赴陆均需申报,且若经原服务机关核列为赴陆应申报之「重要退离职人员」,仅须向原服务机关申报,不必向内政部申请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