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代表吁私校退场修法 教育部:退场条例在于维护校产公共性

教育部景图。(李侑珊摄)

少子化导致多所大专院校招生困难,面临退场,冲击师生权益。多名教育产业工会人员今(14)日举行记者会呼吁立法院增修私校退场条例,增订「再生机制」,让私校在改制、合并、停办、改办、清算完成前,可以于一年以上的时间征求有意愿接办者,以确保私立学校及私人兴学之教育永续发展,勿让私校退场条例沦为私人兴学地狱门。教育部回应退场条例在于协助办理不善学校平顺退场,以保障学生受教及教职员工权益,维护校产公共性。

教育部回应,为因应少子女化趋势,建立私立高级中等以上学校退场机制。「私立高级中等以上学校退场条例」(下称退场条例)前后历经5年时间与社会各界沟通与协商,并于111年5月11日公布,强化主管机关监督及辅导制度,协助办理不善学校平顺退场,以保障学生受教及教职员工权益,维护校产公共性,先予叙明。

有关多名教育产业工会人员建议修正退场条例第24条规定,教育部提出3点说明:

(一)依退场条例规定,专案辅导学校可于2年改善期间积极谋求校务改善,以利免除专辅状态、恢复正常办学;在改善期间内,主管机关依退场条例第12条加派公益董事并同学校法人原董事,即得寻求各界愿意捐资兴学之人士,一同挹注资金捐助学校,法人亦得依私立学校法规定遴选合适人选担任董事参与办学。

(二)专案辅导学校如改善期间届满仍未能改善,显示学校及法人无力改善校务,主管机关将令其停招、停办,并重新组织董事会,由退场基金垫付教职员薪资及学校运作费用。依退场条例第18条规定,教职员聘任契约于停办日之前一日终止,故学校停办后已无教职员生,学校无法持续办学。

(三)据此,专案辅导学校应于改善期间努力寻求有意愿续办学者,于改善期间内恢复正常运作,且公益董事会之职责为确保校务正常运作、维护校产公共性,协助学校平顺退场,爰不宜修正退场条例第24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