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部征庙祝「月休2天、月薪2.5万」 内政部:不符《劳基法》

▲内政部提醒宗教团体雇用庙祝须符合《劳基法》,图非新闻当事人。(资料照/记者李毓康摄)

记者吕晏慈/台北报导

针对媒体报导台南地区一家庙宇,近期张贴「庙祝」征人启事,仅有月薪2万5000元、月休2天,经台南市政府劳工局表示,该薪资条件不符合《劳动基准法》规定,内政部今(3日)特别发布新闻稿,呼吁宗教团体雇用庙祝等庙务人员,须符合《劳基法》规定,维护宗教服务人员权益。

内政部经洽据劳动部表示,行政院劳工委员会2001年9月8日劳动1字第0980130696号公告,传教机构雇用之劳工,自2010年1月1日起适用《劳基法》。因此,传教机构与所雇劳工间,即寺庙与庙祝或行政人员间,如具雇佣关系者,双方以口头或书面约定工资、工作时间、休息及休假等,都必须符合《劳基法》相关规定。

内政部提醒,至于寺庙的「志工」或「义工」者,由于无约定工资、工作时间、休息及休假等,不适用《劳基法》,因信仰感召,自愿终身奉献服务的神职人员,也因其老病死已由宗教团体负责照顾,原则不适用《劳基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