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条款函释 受限区域含海外

根据《劳基法施行细则》第7-2条,竞业禁止期间,不得逾越雇主欲保护的营业秘密或技术资讯,最长不得逾2年,区域则以原雇主实际营业活动范围为限,在竞业禁止职业活动范围与就业对象,应具体明确,且与原职业活动范围相同或类似,且有竞争关系者为限。

劳动部日前发布函释,有些劳工签了竞业禁止后,跳到别家公司,为了规避竞业禁止条款,佯装进行不相关的职业活动,例如挂讲师职位,但实际上仍和过去一样进行研发,且泄漏秘密,就应该由法院去认定竞业禁止仍然有效。

此外,劳动部解释,对于竞业禁止的区域,很多人以为海外就管不到,但其实境外也包含在内,尤其是现在中国不时传出来台挖角讯息,如果竞争范围一样遍及全球,法院仍要斟酌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