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渡村、王伟霖》竞业条款该检讨了

员工跳槽而在新公司或新事业处泄漏、使用前雇主的营业秘密,或竞争对手恶意挖角以窃取营业秘密,对投入大量研发资源的优质公司极不公平。竞业禁止约款是雇主保障营业秘密或竞争利益的重要法律工具,但这样的约款同时限制了受雇人的工作权,加上法院对竞业禁止约款认定标准不一,从而引发许多争执。

民国104年增修《劳动基准法》第9条之1(下称新法),规定合法的竞业禁止约款要同时满足雇主有应受保护之正当营业利益;受雇人担任之职位或职务须能接触或使用雇主之营业秘密;竞业禁止之期间、区域、职业活动之范围及就业对象,未逾合理范畴;雇主对受雇人因不从事竞业行为所受损失有合理补偿等4个条件。

新法虽立意良善,实务解释却衍生某些问题,例如:法院常以新法所定的较高标准检视修法前签署的竞业禁止约款,若修法前所定的约款合理补偿低于新法时,即使雇主为符合新法,主动提高到月薪半数或更高数额,如受雇人未重新签署新的约款,劳雇双方的约款仍以原版本为主,如原版本补偿低于新法,将被法院认为无效,如此受雇人将不受竞业义务的限制,雇主等于在新法通过后要全面性地与受雇人重签竞业禁止约款,约定足额的合理补偿,且合理补偿必须在离职后给付,此等见解似不利于保护雇主的营业秘密与竞争利益。

劳雇权益的保护不可偏废,我们认为,如雇主单方面调高补偿数额以符合新法规定,似应从宽容许原有的竞业禁止约款仍继续有效。至于有关合理补偿不能预付的规定,亦值得思考,因补偿目的是作为受雇人负担竞业禁止义务之代价,法律不必过度约束。尤其是以奖金红利而非以薪资给付的情形,本即含有留才及不希望员工与公司竞业的意涵。建议法院适用新法规定,或者立法者检讨修正时,除保护受雇人权益外,亦应兼顾雇主营业秘密的保障。

(作者汪渡村为铭传大学法律系教授,王伟霖为铭传大学财金法律系教授兼系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