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社论》令人忧心不已的营业秘密案件与判决
我们对营业秘密判决持续关注,实在是担心秘密会导致很多弊端,以刑事侦办营业秘密案件容易扭曲营业秘密制度,甚至影响市场的竞争、动摇法治的原则。果不其然,现在弊端一一显现。
之前台中地院审理美光诉联电营业秘密案,该院将13个审理庭全都维持秘密审判,不对外界开放旁听,注定会后患无穷。现在本案移审第二审,后续审理都无法公开,因为二审法官一开始审理本案时尚未进入状况,公开审理容易出错,既然第一审全都不公开,二审循例不公开审理,只是顺水推舟。而两造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尤其是新更换的律师)在多道秘密保持令的威力及有承办第一审的律师被移送刑事调查的心理压力下,对法院不公开审理的决定如何能不俯首称是?
然而一个从头到尾审判都不公开的判决会符合法治国家原则?答案显然是否定的,南韩宪法第109条就将法院公开审理规定为宪法戒命:法院的判决与审理程序应该公开,但是公开审理会危及国家安全、破坏公众安全与秩序或公共道德的,可例外不公开。此项戒命几乎是法国大革命以来文明国家的共识,就连中国大陆法院组织法第7条也都规定法院实行司法公开为原则。
台中地院原本不公开美光诉联电营业秘密案的判决,在舆论的压力下,终于在判决半年后公开遮去涉及营业秘密部分的判决。但是司法院线上查询系统经常有将涉及营业秘密的判决错列为完全不公开布或仅公布极少内容的问题,仍然未获得改善。
再以社会高度瞩目的大立光诉先进光电侵害营业秘密判决为例,智慧财产法院历经四年审理判决大立光大获全胜,命先进光电按照大立光要求的15.22470639亿元全额赔偿,一元不少。智慧财产法院在1月底宣判本案二审判决,完全维持第一审的判决,令人更是忧心不已,因为二审的三位法官竟然与一审独任的法官都有违反专利常识的问题。
怎么说呢?大立光于民国76年设立,91年上市,以13.4亿登记资本额自103年起荣膺股王头衔,至今不坠,其过人之处就在于勇于投资研发、申请并取得大量发明专利。依据智慧财产局的统计资料,大立光自102年荣登我国专利百大申请人与取得人榜,至今累积大约发明专利648件,新型专利64件。发明专利与新型专利比大约十比一,这是正常的配置,因为发明专利要经实质审查,技术含金量高,但取得费时,而新型专利不经审查,技术含金量很低,但可快速取得。
在对先进光电提起诉讼的2013年,大立光累积大约发明专利185件,新型专利26件。智慧财产法院第二审判决揭露大立光所受损害至少相当于所投入研发成本,为5亿1,032万1,123元,换得二个新型专利,平均一个新型专利研发成本2.5亿元。但是技术含金量很低的新型专利一个都须2.5亿元研发,那技术含金量更高的185个发明专利,研发费用岂不是要耗资5、6百亿元?但是智慧财产法院二个审级均认定大立光自xx年(保密关系被遮盖)至2013年的研发总投资却只有57亿元,相差竟十倍之多!专利常识告诉我们智慧财产法院显然是高估了一个新型专利的研发成本!
更令人料想不到的是,大获全胜的大立光竟然在3月5日宣布与先进光电就本案相关民刑事案件达成和解,撤回对先进光电相关案件的执行、损害赔偿请求及告诉,但是和解内容则保密不公开。
本案各种民刑事案件大战八年,耗费无数宝贵司法资源以及数位大立光离职员工的精华岁月,一旦和解,而且和解内容又保密不公开,很多是非曲折,都随风而逝。如何能不禁令人感叹,秘密啊,营业秘密!多少罪恶假汝之名以行!
至此,国人岂能不谨慎对待营业秘密的案件与判决?由此看新任陆委会主委邱太三上任的第一个主张「进行营业秘密法等相关法案修正、立法,并强力执法保护」,恐怕是开错药方,因为既无益于改善两岸关系,而且可能使已经向权利人倾斜的营业秘密法更为失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