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社论》台中地院应速公开106年度智诉字第11号判决
2017年喧腾一时的美光离职员工任职联电引发的营业秘密争议案,台中地方法院已于6月12日宣判。本案有诸多值得国人重视讨论之处。
首先,该判决的责任结果非常重,美光前员工何某及王某犯营业秘密法第13条之2第1项意图在大陆地区使用、而分别犯同法第13条之1第1项第2款、第1款之罪,而分别处五年半有期徒刑并科新台币500万元罚金、以及四年半有期徒刑并科新台币400万元罚金。
联电员工戎某犯同法第13条之2第1项意图在大陆地区使用而犯同法第13条之1第1项第4款之罪,处六年半有期徒刑、并科新台币600万元罚金。本判决更苛刻地科以三位被告自同为被告联电公司获得的薪资为「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分别追征渠等新台币543万910元、152万7,812元、161万952元。法院计算犯罪所得到个位数,令人不敢置信!
此外,联华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因其受雇人执行业务各犯营业秘密法第13条之2第1项之罪,处罚金新台币3,000万元、5,000万元、4,000万元,应执行罚金新台币1亿元。
本案涉案的工程人员应该均无前科纪录,被如此重判,既不得缓刑,又要缴纳数百万元罚金与缴回百万计算的薪资,我们实在不敢想像这三位工程师在联电跟他们必定切割下是否还有财务能力继续后续的诉讼救济,可以确定的是,他们这辈子的职业生涯已经戛然叫停。
这是营业秘密法七年前增加刑事处罚以来,从没有过的严峻局面。是司法院的刑事政策改变?还是台中地方法院要独树一帜、抢当台湾的德州东区地方法院(以偏袒专利权人著称,而成为美国专利诉讼的首选法院),以偏重保护营业秘密持有人为己任?这难道是台湾要建立的有利于创新、创业的整体经营环境?
令人百思不解的是为何「知悉或持有营业秘密,未经授权或逾越授权范围而重制、使用或泄漏营业秘密」的刑事责任,会高于可责性至少较大的「以窃取、侵占、诈术、胁迫、擅自重制或其他不正方法而取得营业秘密,或取得后进而使用、泄漏」营业秘密行为?
其次,本案有多处令人不解之处。美光指控其营业秘密被侵害,既涉及美光的营业秘密,为何仅被告联华电子声请不公开审理,美光没有声请不公开审理呢?再者,台中地检署2017年8月就起诉本案,美光如果关切其营业秘密被泄漏,为何不立即申请台中地方法院核发秘密保持令? 台中地方法院为何迟至13个月之后的108年8月,才开始裁定核发秘密保持令?而且为何还有秘密保持令是在109年4月22日言词辩论终结前、甚至当天才作成?
再者,本案先后经台中地方法院合议庭自108年8月间起至109年4月间依声请就相关诉讼关系人共作多达13件秘密保持命令的刑事裁定,应该创下营业秘密法施行以来最多的纪录。
我们担忧这么多的秘密保持命令对于当事人、尤其是被告及其辩护人而言,无疑是绑手绑脚,会严重限制其有效行使防御权,这在更换辩护人时更是困难。
而这么多的秘密保持命令也会使得舆论界与学术界无法审视本案的是非曲直、发挥公众监督的功能。国人不得不怀疑,一个秘密充斥的社会岂还会有民主法治可言?一个动辄核发秘密保持命令或侦查保密令的法院及检察官,到底是社会之福?还是假保护营业秘密之名行威权统治复辟之实?不可不辨!
由于本案宣判至今超过一个月尚未公布判决,本文仅能凭借台中地方法院新闻稿、甚至媒体报导提出以上疑点,也许失之臆测,未必对台中地方法院公允。正本之计,就是期待台中地院尽速公开106年度智诉字第11号判决,供各界检视,国人才能共谋营业秘密争议机制的良善,协助再创我国产业发展的高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