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志豪/【说好的商业法院评论3】我们需要哪种商业法院?

商业纠纷类型庞杂,而且涉及的利害关系人又多,审理过程不是旷日废时就是越审越乱,商业法院的成立迫在眉睫。(图/视觉中国)

随着台湾的经济起飞,公司透过资本市场筹资情形已十分普遍,台湾的上市柜公司(不包含兴柜公司),统计截至2017年底,合计有1,651家,总市值合计约新台币35.1兆。在资本市场活络的情况下,伴随而来的就是台湾的上市柜公司越发容易爆发经营权争夺或商业纷争,如SOGO案、台新金并彰银案、开发金并金鼎案等等,而因此类事件所累积的诉讼或假处分案例,更是如雨后春笋般不断冒出。归纳这类案例都有一项共通的特性,那就是都涉及公司经营权是否改易,而属于「经营权的零和竞争」。

但是,这类案件往往因为涉及的利益庞大、案件类型复杂,而且涉及的利害关系人方又多,当这类型案件进入法院审理后,往往旷日废时,而可能造成法院案件尚未审理完毕,可是下一次的股东会又要再召开,或是可能又要重新改选董监事无法「即时」解决纷争的情形。所以,在司法国是会议后,有一项共识就是:台湾需要商业法院的设立。目前司法院也朝着设立商业法院的方向前进。

根据司法院于2017年9月15日发行的《司法周刊》(第1867期)记载:「……司法院于104年2月成立『推动设置商事法院小组』,研议设置商业法院(庭)之相关事宜,除派员赴欧、美、日等国考察相关制度外,并多次召开咨询会议,邀请相关庭长法官学者专家,针对我国商业事件审理机制之走向提供咨询意见。司法院根据咨询会议之意见,于106年6月22日召开之第6次推动小组会议中,初步达成:(1)规划商业法院与智慧财产法院合并设置、(2)为高等法院层级、(3)所需法官人数为9人、(4)管辖重大商业民事事件、(5)制定《商业事件审理法》并修正现行《智慧财产法院组织法》等结论」。

不过,行政院国家发展委员会在2015年所委托学者专家撰拟之委托研究案—「建构现代化商业争议处理机制之研究」报告(下称国发会研究报告)第26页的意见是:「……另虽有学者提及有关未来商业法院是否与智财法院合并一事,经洽司法院表示,此是以前曾考虑之方案之一,但目前规划两院分立。再虑及商业案件与智慧财产案件在性质与专业上仍有差异,且本研究计划所规划的商业法院限于审理民事案件,不包括行政、刑事案件,故商业法院仍暂不宜与智财法院合并」。似乎,对于智慧财产法院是否与未来的商业法院合并设置,司法院有不同考量;但是,对于日后之「商业法院」限于管辖重大民事商业案件乙节,则未变动其立场

依据上述的国发会研究报告,世界各国现有的商事法院,案件审理范围十分不同:有的限于一定金额以上的商务纠纷,或与以特定法规之关联性,或以特定商务交易所衍生做限制;有的是关于纠纷具有国际和商事性质;有的是关于一般商业交易所衍生之案件,其包含与商业、船运运输文件相关、商品进出口、商业贸易之货品运输、保险、银行、金融及商业代理及商业使用等,不一而足。所以虽然都称作「商业法院」,但是到底要审什么样的案件,作法并不一致。

本文一开始就提到,因为上市柜公司经营权争夺或商业纠纷所衍生出的经营权诉讼或假处分事件,在进入法院后,因为种种因素而在审理上旷日废时,「无法即时解决纷争」应该是大家期盼商业法院设立的一个重大的原因。因此,期待这部商事法院的审理法,可以集中在目前大家最关心的上述议题,不然,建议司法院在制定这部法律之前,也拜访七大工商团体,听听他们的意见,再来制定审理范围的相关条文,可能会让日后会利用到这部法律的「利害关系人」,比较了解或是有感。听取意见后,若有不足之处也要加以修改。

最后,虽然不了解,为什么会有从单独设置商业法院到商业法院与智慧财产法院合并设置的转折,但是如果从法律实际运用与操作面来看,商业法院要处理的案件类型与现今的智慧财产法院所处理的案件类型,应该非属「同类型案件」?如果,最后虽然法律立意良善,也成功设置了商业法院,但没有真正找到审理商业案件的好手,成效也将大打折扣。

【说好的商业法院】系列评论

复甸/从设置商事法院说起

刘昌坪正义不该迟来 商业纠纷不再没完没了

雷皓明/借镜他国 为商事诉讼找回及时正义

好文推荐

志豪/看得到,做不到的没收制度

吴志豪/亡羊补牢,为时未晚 公司治理的破洞怎么补

●吴志豪,律师,曾任:第一金融集团第一金投信营运副总经理法令遵循主管、证券投资信托暨顾问公会法令遵循委员会委员、高雄地方法院法官、士林地方法院法官。以上言论不代表本公司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