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謦炜/特赦阿扁? 政治不该凌驾法律
文/吕謦炜(大学生)
最近,随着绿营全面执政,「特赦阿扁」又成为诸多人士的主张,甚至陈菊更明确指称「希望马英九不要错过历史机遇」,特赦阿扁以促进蓝绿和解。然而,「特赦」并不是解决问题的好办法。
中华民国是个民主法制国家,法谚有云: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因身分地位而有所差别。言「特赦」者,除非「情节特殊」,否则实际上是在确定受特赦者「已然有罪」的前提下,由于总统所赋予的荣典,使其「免除其刑之执行」(《赦免法》第三条),而非免除其罪本身。
政治人物获罪如果可以以「政党和解」为理由得以免予行刑,小老百姓相对而言根本没办法宣称自己的免刑能促进「政党和解」,政治人物可以免刑,小老百姓则不行,这岂能为社会所容?
有些绿营人士指称陈水扁所受的侦查与审判有很大的瑕疵,阿扁根本无罪。这样的话,就更不应该让他被「特赦」,这是在侮辱他。针对刑事已经定谳的案件,无论任何人都能声请再审,只要有足够的证据可证明自身清白即可。
如果在没有司法依据的状况下,就认为阿扁「情节特殊」而依《赦免法》规定宣告阿扁「罪刑之宣告为无效」,甚至让另一部分大不信阿扁无罪的人,更为愤懑不满,这样又怎能促进论者所称的「蓝绿和解」呢?司法犯下的错误,就该让司法自己去矫正它,不该以「特赦」免去了司法单位追诉、审判不当的责任。
●作者吕謦炜,台大学生,本文为读者投书,以上言论不代表本报立场。88 论坛欢迎更多声音与讨论,来稿请寄editor88@ettoday.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