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论广场》特赦阿扁 政治挑战司法(仉桂美)
520前传出可能特赦阿扁。(合成图/示意图/资料照、赵双杰摄)
据相关媒体报导,520前或有可能特赦阿扁,但陈水扁除已判刑之龙潭购地收贿案、元大并复华收贿案、101前董事长陈敏薰买官案以及海角洗钱案外,仍有4大案因病停审中。早在2015年更申请保外就医迄今!赦免法第3条前段,受罪刑宣告之人经特赦者,免除其刑之执行。其构成要件为受罪刑宣告之人,对未判刑之案不在适用范围,且即使符合构成要件,其法律效果限于免除其刑之执行,未免其刑名。况因病停审中之案,并不构成特赦之要件。
或有论者言分别论究刑之执行与海外巨额不法资产,但法律构成要件之适用与法律效果之产生,若能分离处理?不知何所本?如银行行员挪用公款被发现后缴库,就不成立犯罪行为?关键在于司法案件若以政治力解决在法治国之宪政原理下,仍应有法制为本,而政治力若要挑战司法,也须在司法独立之界限外方有其空间。
司法是社会正义最后之底线,但观诸过去司法院大法官之释宪及晚近宪法法庭之判决,在主文中提及「正义」的不过寥寥可数7案,仅一案为刑事,其他多与税法财产权有关,可见「正义」在我宪政发展过程中何其难求?!具体落实十分不易。观诸过去历任总统之特赦,1965年特赦彭明敏,1990年特赦则主要是李总统上任之初针对美丽岛案之受刑人,扁及蔡总统任内亦行使过特赦案,行宪迄今计8次,有政治犯者、有冤狱者,尚属审慎为之。尤政治犯在动员戡乱临时条款废止后已走入历史,有其时代考量。
另因病停审中之案件,亦因无法适用特赦,其因病之构成要件是否可无限期不予处理,是否会影响司法体系其他因病停审案件之共同标准,不无疑问!「天子犯法与庶民同罪」始自史记商君列传,另一意义为「法律之前人人平等」古有明训,足见平等制度之可贵。
特赦之意义本不在挑战司法之威信,而在补审级救济之穷!在权力分立制衡之民主宪政体系架构中,行政、立法、司法各有其界限。司法案件若已刑事确定判决,最高检察署检察总长仍可以审判违背法令为由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诉,请求救济。而特赦之所以存在,究竟为总统之统治权行为或立法院之立法权行为?若纯粹为总统之统治行为,何以有赦免法法律之颁布公告生效!法律保留是立法院之权限,故构成要件之适用,已非行政权之裁量空间。总统府发言人5月7日也仅能表示,总统府现阶段的立场仍是希望确保陈前总统获得妥善的健康照顾,并依照相关的法律规范办理。
姑不论未来本案走向如何?但「民之所欲常在我心」,希望不是政客们之口号,尤其重要的是司法威信近年来屡受挑战,司法威信之尺规建诸不易,系于民心之肯定。当不同标准出现时,一定要有合法正当之理由以昭公信,否则松动失序也在手握公权力者之一念一夕之间。
(作者为开南大学法律所兼任副教授、前监察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