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赦阿扁 政治挑战司法

(图/本报系资料照)

据媒体报导,520前或有可能特赦保外就医中的陈水扁,但除已判刑之龙潭购地收贿案、元大并复华收贿案、101前董事长陈敏薰买官案及海角洗钱案外,仍有4大案因病停审中。赦免法规定,受罪刑宣告之人经特赦者,免除其刑执行;其构成要件为受罪刑宣告之人,对未判刑之案不在适用范围,且即使符合构成要件,其法律效果限于免除其刑执行,未免其刑名。况因病停审之案,并不构成特赦要件。

有论者认为,只要将海外不法资产汇回,即可思考特赦。然而,法律构成要件适用与法律效果之产生,若能分离处理,就如同银行行员挪用公款被发现后缴库,难道就不成立犯罪行为?关键在于,司法案件若要以政治力解决,在法治国宪政原理下,仍应有法制为本;而政治力若要挑战司法,也须在司法独立界限外方有其空间。

司法是社会正义最后底线,但观诸过去司法院大法官释宪及晚近宪法法庭判决,在主文提及「正义」的不过寥寥7案,仅1案为刑事,其他多与税法财产权有关,可见「正义」在我宪政发展中何其难求,要具体落实十分不易。

观诸过去历任总统实施的特赦,1965年特赦彭明敏;1990年特赦则主要是李总统上任之初针对美丽岛案受刑人;扁及蔡总统任内亦行使过特赦案,行宪迄今计8次,有政治犯者、有冤狱者,尚属审慎为之。尤其政治犯在动员戡乱临时条款废止后已走入历史,有其时代考量。

另因病停审的案件,亦无法适用特赦。原因在于,其因病之构成要件是否可无限期不予处理,是否会影响司法体系当中其他因病停审案件的共同标准,不无疑问!「天子犯法与庶民同罪」始自史记商君列传,古有明训,足见平等制度可贵。

特赦的意义本不在挑战司法威信,而在补审级救济之穷!在权力分立制衡的民主宪政体系架构中,行政、立法、司法各有其界限。司法案件若已刑事确定判决,最高检察署检察总长仍可以审判违背法令为由,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诉,请求救济。

而特赦之所以存在,究竟为总统之统治权行为或立法院之立法权行为?若纯粹为总统统治行为,何以有赦免法法律之颁布公告生效!法律保留是立法院权限,故构成要件适用,已非行政权裁量空间。总统府发言人5月7日也仅能表示,总统府现阶段立场仍是希望确保陈前总统获得妥善健康照顾,并依相关法律规范办理。

姑不论未来走向如何,但「民之所欲常在我心」,希望不是政客们的口号,尤甚重要的是司法威信近年屡受挑战,司法威信尺规建诸不易,系于民心肯定。当不同标准出现,一定要有合法正当理由以昭公信,否则松动失序也在手握公权力者一念一夕之间。(作者为开南大学法律所兼任副教授、前监察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