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治仇恨罪」立法可行性公听会 法务部:没必要重复立法

法务部。(中时资料库)

为避免民众因种族、肤色、性别、国籍、宗教、政治等离由而受到歧视,民进党立委今召开「防治仇恨罪」立法可行性公听会。与会的司法院、法务部代表均认为,对于因歧视衍生的犯罪行为,我国现行法律已有明文规范,没有重复立法的必要。

民进党立委表示,美国及欧洲国家近年陆续因仇恨引发诸多社会问题,台湾作为民主开放的多元国家,随着移民进来的人口愈来愈多,有没有必要立法对歧视性犯罪采取保护措施,确实有必要深入探讨。

代表法务部与会的检察司副司长简美慧指出,宪法有种族平等的原则,这项原则,也体现在现行法当中,包括《入出国移民法》62条,名订任何人不得以国籍、种族、肤色、阶级、出生地等因素,对居住于台湾地区之人民做歧视行为。

简美慧进一步表示,《刑法》100条明订,意图破坏国体,窃据国土,或以非法之方法变更国宪,颠覆政府,而以强暴或胁迫着手实行者,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103条则订有通谋外国或其派遣之人,意图使该国或他国对于中华民国开战端者,处死刑或无期徒刑。153条则明订,以文字、图画、演说或他法,公然为煽惑他人犯罪者、煽惑他人违背法令,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万元以下罚金。

简美慧表示,我国刑事保护以法益保护、惩治这类犯罪,尤其1948年联合国防止与惩治残害人群罪公约、1953年公布施行的残害人群治罪条例,这些也都已经国内法化。

简美慧进一步指出,民国106年至100年,全国地检署办理违反残害人群治罪条例案件统计并不多,只有2件,1件不起诉处分,1件则是签结,数量非常少,显示我国境内没有明显或急迫的种族灭绝或种族对立的情况;另方面,以我国目前国情而言,种族、宗教与性别也没有明显的对立情势。

是否应立法新增「防治仇恨罪」,简美慧表示,目前各国对于仇恨罪的定义与我国公布的残害人群治罪条例第二条已经重复,因此,法务部的立场就是认为目前现行法律均已明文规范,没有重复立法的必要。

司法院刑事厅法官朱嘉川也表示,我国对仇恨的行为与罚则,若是基于对特定族群团体有偏见歧视,构成了犯罪,例如杀人、伤害、妨碍自由、人口贩运、毁损他人物品等,都可依照相关法令来处罚。他说,这类犯罪行为若是基于歧视而选择特定被害人,也都有从重量刑的依据。

相对于公部门态度保留,辅大法律系教授姚孟昌在会中表示,防制仇恨性言论立法的前提是反歧视。而立法不能只着眼于刑法、着眼于仇恨性言论、更不能着眼于国家的尊重,更必须要求国家主动履行保障义务。

因此,姚孟昌强调,对于防治仇恨罪的立法,犯罪态样、类型、构成要件要明确,优先处理低价值、带高度针对性恶意及危险性言论。并增设专责机关,处罚以罚金、社区劳动为主,拘禁为辅。

姚孟昌也说,立法必须包括反歧视法、人民团体法、集会游行、媒体商业、宗教、教育、文化、儿童等弱势族群保障要一并思考,规范对象也包括各媒体载具,须付予被害人有消去权,完善的司法救济程序。

台湾制宪基金会副执行长宋承恩则表示,美国尔湾枪击事件虽然发生在美国,但也是台湾国族因政治立场不同就把教会锁起来买枪杀人,这是省籍还是族群问题,界线非常模糊。因此,台湾必须深入探讨台湾的国家意识、国族意识的建构是被保护的,不能让言论多元自由环境去践踏台湾人的国族意识。

民进党立委则表示,到底歧视问题在台湾严不严重?相信问在台湾的移工与外劳,保证过半都认为很严重;问原住民严不严重,相信还是有不少人认为严重;又或是很多人都会说「阿陆仔」,这有没有歧视的意涵?而当有人说老共杀过来的时候,要把台独杀光光,或是要把支持统一的人赶到太平洋,这样的言论,是否其实也都是基于种族族群意识形态的言论?

民进党立委说,台湾会愈来愈重视这个问题,了解这个问题是社会应该共同面对,避免因政府无法做好导正,让民众就诉诸自己的手,这会对社会带来更多的冲击。建议法务部要做更多的研究,不只是检视有哪些法律可能处理到这一块,而是哪些社会样态是现行法律所无法处理到的,相信这可让社会更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