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白联手二读通过 立法院可举行听证会
立法院今续审国会改革法案《立法院职权行使法》,下午审查「听证权」相关条文,部分条文经蓝白联手二读通过。(杨亚璇摄)
立法院今续审国会改革法案《立法院职权行使法》,下午审查「听证权」相关条文,部分条文经蓝白联手二读通过,立法院各委员会、调查委员会、调查专案小组为审查院会交付之议案等,可举行听证会。涉及外交、国防或其他依法令应秘密事项者,以秘密会议行之。
国民党、民众党共提《立法院职权行使法》攸关国会听证权部分,新增章名「第九章之一听证会之举行」、第59条之1、第59条之2,均二读通过,其余条文尚待处理。
59条之1明定,各委员会、调查委员会、调查专案小组为审查院会交付之议案、全院委员会为补选副总统、弹劾总统副总统或审查行使同意权案,得依宪法第六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举行听证会。
二读条文明定,涉及外交、国防或其他依法令应秘密事项者,以秘密会议行之。除前项规定外,听证会应公开举行,但有下列情形,应部分或全部不公开:一、个人隐私遭受不当侵害之虞。二、个人生命、身体或其他自由遭受威胁之虞。三、营业秘密遭受不当侵害之虞。
另外,二读条文规定,以秘密会议或不公开方式行之者,所有与会者对于应秘密事项负有保密之义务。违反前项有关保密义务之规定者,适用国家机密保护法、刑法及其他有关法令之规定处罚。
第59条之2条文则明定,听证会须经全院委员会、各委员会、调查委员会或调查专案小组召集委员同意,或经前列委员会、专案小组全体委员三分之一以上之连署或附议,并经院会议决,方得举行。
前项议案于院会审议时,不受本法第七十一条之一有关党团协商逾一个月无法达成共识始能处理规定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