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法制局提评估报告 国防部说明特别条例「紧急」必要性
天弓三型防空飞弹发射车30日凌晨参加国庆活动预演。(杜宜谙摄)
国防部送审上限2400亿元的海空战力提升计划采购特别条例草案,立法院法制局提出评估报告,认为国防部应于不涉及国防机密条件下,详加阐述各采购项目之内涵及其设施之「紧急」必要性。
报告指出,草案第4条第5款、第6款所称:「五、万剑飞弹系统。六、雄升飞弹系统。」所指为何,文义上难以理解,亦无任何立法说明,其他各款采购项目亦欠缺相关说明,国会无从审酌其设施之紧急必要性。为利国会审议本草案,建议主管机关于本条立法说明中,于不涉及性能、射程等国防机密之条件下,详加阐述各项目之内涵及其设施之「紧急」必要性。
此外,评估报告认为,海空战力提升计划各采购项目之限制性招标采购,排除政府采购法第19条及第22条第1项规定之限制者,应经主管机关核定,其核定标准,并应由主管机关会同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员会定之。报告指出,一等列管军品具机敏性及重要性,方允许采限制性招标时不须受政府采购法第22条第1项各款所定情形之限制,如属二等或三等列管军品则仍受政府采购法第22条之限制。是以草案第4条所列各项目系统所含军品是否均具高度机敏性及重要性而无须受政府采购法相关限制,主管机关自应审慎考量,并负起监督责任。为避免发生采购弊端,促使主管机关善尽监督管理责任,有关前揭各项目之限制性招标排除政府采购法第19条及第22条第1项规定之限制者,应经主管机关核定,其核定之标准,亦应由主管机关会同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员会定之,较为周妥。
报告指出,核定采购项目及相关装(配)备、支援系统之内容,宜附具各项书件及报告,送请立法院审议。(本草案第6条);特别预算之后续执行情形及成效,攸关预算运用及武获期程,施行期间宜增订国会相关监督之机制。(建议增订草案第7条)
报告指出,有谓者由于特别预算经费编列规模,通常金额都相当庞大,动辄几百亿或几千亿元,设若常态性以特别预算规避举债上限,势将扭曲预算原貌、混淆负债程度。爰此,为使立院于审议本草案时,能充分暸解行政院本次核定特别预算各项采购及相关装(配)备、支援系统之内容,并避免特别预算扭曲年度总预算规模及内容结构及利于日后之比较分析。主管机允宜提供相关书件及评估报告,供委员审议参考,俾利其审查之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