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该制定紧急命令法了

(图/本报系资料照)

疫情过去,新的立法院也开议了。新选出但并未得到过半数选票的总统尚未就职,国家不能空转。立法院依立法程序三读通过法律,交由行政部门执行,国会成为民意代言人,行政部门对立法院负责,依法行政就是体现民主政治,国政不能停摆的要径。

在新冠肺炎所形成政经社会的非常状态解消,一切恢复正常。立法院开始建立自主立法的能动性,根据疫情乱局的惨痛经验,回顾相关紧急授权立法的缺失,打掉重来,依据宪法设计既可对应非常应变需要,又可防止权力扩张的法律机制,正当其时。

新冠疫情发生,常态法治难以应变的情形,原已为宪法及《宪法增修条文》所预见,正是宪法第43条规定「国家遇有疠疫,须为急速处分」的时刻,也是增修条文所谓「国家或人民遭遇紧急危难或应付财政经济上重大变故」的情形;简单地说,宪法的规定是授权总统采取紧急措施,经行政院会议之决议发布紧急命令以为应变,并由立法院于事后决定是否追认,以为控制。

但因应新冠肺炎的应变立法又是如何规定呢?以《传染病防治法》与《新冠肺炎特别条例》为例,两法都以第7条规定,授权主管机关或中央流行疫情指挥中心指挥官,「实施有效预防措施」或「必要之应变处置或措施」所为之授权,完全逸脱了宪法对紧急应变措施的控制。

第一,授权的对象究竟是谁?谁是主管机关?中央疫情指挥官得到的授权,应听行政院或是总统的指挥吗?法律没写清楚。大法官曾解释总统的紧急命令原则上不可转授权,中央疫情指挥官可以转授权吗?也不清楚。

第二,授权的应变措施,事后需限期获立法院追认吗?特别条例只规定行政院向立法院提出疫情报告,缺乏须经追认始不失效的控制。新冠肺炎期间,疫情指挥官毫无所为措施须由立法院追认,应受程序控制的法治意识。

第三,什么是「有效」或「必要」的措施呢?法律使用「必要」二字作授权,与使用「必要」二字限权,意思一样吗?主事者的理解很可能不一样。

第四,什么是「措施」呢?是发布行政命令?是为行政处分?是为强制处分?似乎包山包海,无边无际,立法院有宪法上的权力做如此毫无控制的授权吗?

第五,有预设恢复常态的程序控制吗?没有。

第六,新冠肺炎疫情是否继续存在,由谁如何认定?是任由疫情指挥官决定吗?看不出来。

第七,有了这样的立法授权,还需要由总统发布紧急命令吗?当然不需要。那不就是将宪法对于非常状态的权力控制完全解消了吗?立法院用立法使得宪法的控制旁落,合宪吗?

得此授权后,行政部门怎么做呢?简单说,一切便宜行事!可以强制人民出门戴口罩,否则处罚;可以电子追踪足迹,不受控制;可以强制居家足不出户,形同拘禁;可以限制旅行自由,不许出国;可以不按照法律程序发布行政命令(例如以图示、发布新闻,甚至以简报软体发布命令)试问,还有什么不可以?

紧急状态因需要特殊的措施,就会形成非常态的权力扩张,威胁民主与法治,不可不设足堪对应的立法控制,确保非常时期的权力扩张不致形成新常态,积重难返。非常状态慌乱中通过紧急授权立法,对行政部门开出空白支票,将权力倾囊相授,全无控制,绝不是好办法。惩前毖后,在社会恢复正常时,依宪法要求,周延考量如何妥善制定非常状态的紧急命令法,设定授权的规范,确保权力在法治轨道上运作,立法院其有意乎?(作者为东吴大学法律研究所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