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Bike乱停 立院法制局建议中央不全禁、该统一规范

▲oBike引发争议。(资料照/记者陈家祥摄)

记者翁嫆琄/台北报导

近期无桩租赁自行车业者oBike陆续在各县市大量投放营业自行车辆,因而衍生违规停车、占用机车停车格及自行车架等问题。对此,立法院法制局建议中央主管机关在面对此种创新商业经营模式时,似不应过于消极,而应积极评估统一规范方式

无桩共享单车oBike近期引发争,因无固定停车位,造成不少民众随意乱停,甚至恶意丢弃,让台北市新北市只能尽量拖吊。但也有人认为,单是拖吊不是办法,而应想出规范,才能杜绝乱象

立法院法制局助理研究员陈世超指出,部分县市为有效规范此类「租赁自行车」停车秩序,避免业者营业行为影响民众停车权益,依《停车场法》第13条规定公告此类「租赁自行车」禁止停放于特定路段区域之机车、自行车停车位,违反时依《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第74条第4款规定予以处罚,后续并将研拟相关自治条例以利规范管理。

他认为,审酌此类无桩租赁自行车业者多未自行设置停车桩及停车场,而是利用政府所设免费机车、自行车停车位,恐有借由公共资源将业者原应自行负担之内部成本外部化之疑虑,且部分区域人口密集、周边机车、自行车停车位本即供不应求,若任由营利性质之租赁自行车占用公用停车位,而未有一定规范,亦难认妥适。

▲违停oBike堆满华江拖吊场。(图/民众授权提供)

不过,为了鼓励整体绿色运输发展,陈世超说,此类利用公共停车空间经营租赁车辆之商业经营模式,似宜借由统一管理使其与既有公共运输工具利用形成互补,而非予以全面禁止。

他还说,另考量此类车辆租赁多涉跨县市经营,未来亦可能扩及汽机车等不同类型车辆,且其规范内容将涉及业者经营门槛营运地区、投放车辆数量管制、车辆安全维护、停车规范、保险责任、车辆回收、消费者个人资料保护等权益事项,在立法政策上似宜由中央统一规范监理密度,而非任由各地方自定管理规范。

故中央主管机关在面对此种创新商业经营模式时,似不应过于消极,而应积极评估统一规范方式,以利整体绿色运输发展并兼顾消费者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