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制定紧急命令法了!

总统曾表示,紧急命令带有威权色彩,目前国家情势并未达到难以控制的程度,不予考虑。(资料照)

「紧急命令法」是什么?请读宪法

中华民国宪法》第43条规定:「国家遇有天然灾害、疠疫,或国家财政经济上有重大变故,须为急速处分时,总统于立法院休会期间,得经行政院会议决议,依紧急命令法,发布紧急命令,为必要之处置。但须于发布命令后一个月内提交立法院追认。如立法院不同意时,该紧急命令立即失效。」

此条要求立法院制定紧急命令法,作为总统发布紧急命令的依据。新冠肺炎疫病来袭,就是所称之「疠疫」,是个可以发布紧急命令的原因;但是由于立法院从未制定紧急命令法,所以根据此条规定,虽有疠疫,仍不具备发布紧急命令的条件。但因《宪法增修条文》尚有新的规定,人们似已忘了43条的存在。

《宪法增修条文》的规定是:「总统为避免国家或人民遭遇紧急危难或应付财政经济上重大变故,得经行政院会议之决议发布紧急命令,为必要之处置,不受宪法第43条之限制。但须于发布命令后10日内提交立法院追认,如立法院不同意时,该紧急命令立即失效。」

其中看不到「疠疫」两字,但若是疠疫形成紧急危难或是财政经济上的重大变故时,仍然可以发布紧急命令。由于此条也未再规定「立法院制定紧急命令法」作为总统发布紧急命令的条件,总统并非不能据之迳行发布紧急命令。

3月的时候,有人呼吁总统,应考虑发布紧急命令,以因应情势越趋严峻的疫情,但也有反对的声音,因为担心发布之后无异授与行政部门不易控制权力。当时总统曾经表示,紧急命令带有威权色彩,目前国家的情势并未达到难以控制的程度,所以不予考虑。

总统非到必要不肯动用紧急命令权力,是件好事

但是当前政府控制疫情的法律依据何在?《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防治及纾困振兴特别条例》第7条则是:「中央流行疫情指挥中心指挥官为防治控制疫情需要,得实施必要之应变处置或措施。」

如果行政部门认为,有此项规定授权,主管机关的预防或控制措施已可不受任何现行法律的控制的话,哪还需要总统动用紧急命令呢?

如此解释法律的授权规定,就是张空白支票,行政部门自信已有无限提款权,授权额度比紧急命令还大。

如果发布紧急命令显得威权,行政部门拥有一张无限提款权的空白支票,又该怎么形容呢?

这样看来,可以发现立法院还至少有两份没做的重要功课

第一份功课是制定「紧急命令法」。增修条文不加规定,立法院也该依宪法意旨立法以求审慎。至于紧急命令法的内容,像是紧急命令起草的程序如何?大法官说行政院会议议决是紧急命令事前的仅有制衡(释419),应如何审查而为议决?紧急命令应如何发布?立法院10日内同意追认,与法律之位阶与适用关系如何?可以违反宪法吗?限制人权应如何先经法院同意?紧急命令之效期如何?应如何定期检讨,以免一时竟成永恒?立法院不予追认而立即失效之后,既有的措施如何善后,全都是该完成的作业

第二份功课,是「法律授权命令法」。也就是针对一般委任立法进行必要的规范,例如如何区分宪法保留、国会保留与法律保留事项?委任立法与其他法律的适用关系?委任立法可以抵触既有的法律吗?可以限制人权吗?应如何预防行政部门制定委任立法逾越授权?逾越时如何处理?等等也都是该写的作业。

两份作业也不妨一次做完,那么紧急命令法可能就会成为法律授权命令法之中的一个特殊章节,以规范总统应付国家紧急事态的需要,而与一般的委任立法,有所区别

根据防疫经验,立法院该要补做功课了吧!

作者东吴大学法律所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