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丁旺/禁止双重危险的国家司法义务

诉讼程序的稽延是涉讼民众噩梦,图为缠讼14年的RCA工殇案受害员工于今年6月在最高法院前拉起「尽速判决、自为判决」的白布条。(图/记者吴铭峰摄)

案发14年了,前台湾美国无线电公司(RCA)污染案受害员工,还在最高法院门口无奈地拉起「尽速判决、自为判决」的白布条。另案被誉为乳癌权威医师,虽有符合医疗常规的鉴定报告,仍在被害人家属坚持提告业务过失致死的一路缠斗下,6年后检察官不起诉处分才告确定。可以说不论被告还是被害人,一旦有案在身,动辄出国不能、求学无心、工作受阻,长期成为无益诉讼程序的精神囚徒,只有诉讼终结之日,才是他们人生开启之时。

最高法院对上诉案件、高等检察署对声请再议案件,其有理由依法得分别为发回更审及发回续行侦查。审判中最高法院有发回更审10余次者,不但稽延诉讼,也使二审法院因担心判决被撤销而丧失有罪羁押的勇气,直接使重罪防逃产生漏洞。侦查中亦有发回续查7、8次者,纵使告诉人声请交付审判,相关证据亦可能早已逸失,使涉讼当事人进退失据。

以发回下一个审级为更审或续查的诉讼救济方式,固然出于立法的自由形成,但任何一项国家权力都有它的界限,放任司法机关不限次数的发回,不会是立法本意。发回更审或发回续行侦查,重在实体真实的调查与发现,非在使该等机关得为无限次数的发回与推迟。观诸罗马法谚的「禁止双重危险」(non bis in idem),一般说法要在禁止国家为重复之刑事追诉与处罚,避免当事人再一次接受诉讼程序的骚扰、折磨、消耗与负担,使当事人之生命、自由及财产可能遭受剥夺之风险,局限于必要之范围;权力机关尽可能缜密、彻底地实施,至多仅允许其作一次的尝试,乃寓有国家权力的一次性行使原则之意。

因此,不论最高法院的发回更审或是高等检察署的发回续行侦查,应以发回一次为原则,除有例外、对被告有利、合于比例原则的情况之下,始得重复发回,以回应案件分流的「明案速审、疑案慎断」。

此种发回次数的限制,不必修法即可达成。因为国家权力的行使,以《宪法》、法律、法规性命令为其外部界限,以行政规则及权力主体之自约为其内部界限。欲使最高法院不再重复发回更审,使高等检察署不再重复发回续查,只要透过行政规则的订定或权力主体的自约即可,无进一步立法限制之必要,这种因应方式也可兼顾例外情况之准予再度发回。

诉讼程序的稽延,长久以来一直是涉讼民众的噩梦,如何使人民得以预见、测量自身的诉讼成本与时间,当属司法民主的重要内涵。要实现人民的期待,答案只有一个,那就是最高法院就上诉案件能遵循「迅速审判原则」,搭配「终审法院言词辩论常态化」的改革,勇于自为判决。告诉人对于检察官不起诉处分案件不服而声请再议,高等检察署亦应自为侦查后,迳为驳回处分或命令起诉,确保人民「迅速接受侦查决定」的诉讼权益,实践禁止双重危险的国家司法义务,避免人民在法庭内外长久的枯等与徘徊。(本文转载自苹果日报》)

吕丁旺,台湾高等检察署主任检察官。以上言论不代表本公司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