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长文专栏》让《宪法诉讼法》修法回归宪法讨论

立法院日前针对《宪法诉讼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进行朝野协商,立委翁晓玲出席说明提案内容。(本报资料照片)

近日国民党立委提案修正《宪法诉讼法》,将现行判决门槛「应经大法官现有总额三分之二以上参与评议,大法官现有总额过半数同意。」,增加「现有总额,系指宪法增修条文第5条所定大法官人数」,确定大法官出席人数为宪法增修条文所定之15人,并修正过半数判决门槛为「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有论者认为修法后宪法法庭恐停摆,侵害诉讼权,笔者认属担忧过度,理由如下:

一、表决门槛三分之二合理合宪。

上月底甫卸任的前司法院长许宗力1999年任台大教授时撰《大法官释宪权行使的程序及范围》:「违宪审查采二分之一或三分之二表决门槛,纯属政策考量,而非法理必然。…若考量维护法安定性及尊重立法者民主正当性,提高表决门槛至三分之二亦属合理。」

《司法院大法官审理案件法》(即《宪法诉讼法》前身,下称《大审法》)第14条即采「三分之二门槛」。113年宪判字第8号判决指死刑判决需一致决。吊诡的是,大法官推翻民主制定的法律却无需同样严谨的门槛。

况释宪位阶同宪法,既然宪法增修条文第12条就修宪设高门槛(立院决议再经公民过半同意复决),则释宪门槛三分之二合理合宪。

二、从现有到法定总额:岂容5人定乾坤?

修「现有总额」(即实际在任,现仅剩8名大法官)为宪法规定15位。以超国界法论,日本、南非、美国及德国之最高法院或宪法法院均设固定最低出席人数。以诉讼法角度,从地方到最高法院,任何法官缺席审判都属判决不合法。

再观立法沿革,民国82年制定《大审法》时,即写「现有总额」,然彼时宪法增修条文仅写「大法官若干人」,由《司法院组织法》定17人。至民国86年修宪将大法官定为15人,但《大审法》未修正,107年《宪法诉讼法》亦沿用之,孰为立法缺漏。

且宪法明定大法官为15人,有总体共同行使宪法审判权之意。否则依现行法,现8名大法官,出席6人,仅5人同意即可下判决,显然违背宪法原意。

三、人事属政治整合,延宕属宪政常态。

大法官非人民选出,能废弃民选立法者的法律,存在「民主赤字」,为补不足,宪法设计总统提名、立院同意任命,故任命属政治整合,延宕难免。

然赖总统目前提名7位新大法官人选,笔者欣赏台大张文贞教授(同时被提名为院长)及最高行政法院的王碧芳法官,两人阅历学识渊博,余恐难获立院青睐(甚至有赖总统竞选主委及民进党仲裁委员,大法官须超出党派,应与政党保持距离)。

赖总统4成选票当选,民进党立院亦少数,却仍以蔡政府「一把抓」思维提名,自导自演在野党杯葛人事印象,其心可议。若欲避免宪法法庭停摆,赖总统应与立院协商共识人选。将停摆归咎于修法,忽视提名问题,属偷换概念。

笔者认为在27人赴陆工作案(北高行108年诉1948),指出面对统战「应该是更民主、更开放,借由更深入的接触、交流」的法官萧忠仁、林秀圆、李明益等,及/或认定国语日报非政府资助成立(最高行109年上841号)守护财产权之法官吴东都、许瑞助、王俊雄、钟启炜、侯志融等人,值得赖总统另外提名且立院将为赏识!

四、律师公会应以理服人,展现骄傲的法律产业。

全国及地方律师公会联合声明反对修法,但笔者作为会员未被征询意见。若公会能以同等心力投入律师考选改革等议题,更能彰显其价值。

笔者认为声明论理空泛,缺乏专业讨论及会员共识。期待公会再遇类似议题时,能呈论理充实声明,并经会员充分讨论,以理服人。

盼各界回归宪法讨论,避免「感觉派法学」。《宪诉法》修正应从民主正当性、诉讼权保障等价值对话,以完善宪法审判制度,从法制到法治,以臻良制。(作者为律师、超国界法律问题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