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论广场》偏执大法官之害(高思博)

宪法法庭。(赵双杰摄)

10月22日,笔者出席立法院一场关于被害人及其家属权利保护的公听会,刚巧身旁坐的竟是最近号称是宪法法庭实质废死后的第一案,即是高雄师铎奖退休女师命案的被害人家属张教授。

张教授可以说是113年宪判字第8号判决出炉后的首位「受害者」。时间回到2014年12月的一个平凡冬日,曾获特殊优良教师「师铎奖」的陈老师,开车到高雄左营的哈啰市场买菜,却遭到素昧平生的凶手刘志明随机劫车,并残忍杀害:「凶手为了抢车,看到我太太买完菜就拿着铁锤跟上来,把她推到副驾驶座,但因为车子有暗锁,车子发不动,很生气又敲了我太太……法医说总共敲了10几下。」(摘自张教授所着《剧变之后》)

退休女师命案,从一审到更三审缠讼十年,被告共5次被判处死刑,最高法院一再发回,甚至使用非常鸡毛蒜皮的理由(被告抢夺财物2000元之事实需有更充足事证,为此还查核了被害人的帐户证明有无领钱),证据调查的手法和强度,诉讼的过程,让人可以完全领会当前司法高层对死刑的态度,最后因宪字第8号判决出炉,该案就因「随机而非预谋」被认定并非「情节最重大之罪」,因此改判无期徒刑定谳。

对宪字第8号判决普遍认知是「实质废死」,社会这样看并非无据。大法官在第8号判决中为死刑设了重重路障,最严重的障碍是必须所有审级所有法官均一致决,这个障碍连和司法院力推的「国民法官法」亦相扞格。

关于死刑,国民法官法第83条规定:「死刑之科处,非以包含国民法官及法官双方意见在内达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不得为之」。国民法官法规定必须有代表社会的国民法官,及代表法理的职业法官共同超过三分之二,死刑判决才能成立,这本是一兼顾国民法感情与法理的严谨机制,但是宪字第8号一出,其结果就是,即使国民法官全票通过判死,只要职业法官一票就可以否定死刑,这形同让恐龙法官进化为酷斯拉。

宪字第8号第二个大障碍是「最严重的罪行」才能判死,大法官还明确指出,只有直接故意杀人才算,不包括间接故意、概括故意,更不包括过失。在这种见解下,结果加重犯(如强盗致人于死)、杀人结合犯(如本案性侵杀人),且有教化可能性,都不算最严重的犯罪,退休女师命案的刘嫌即被最高法院认定「随机而非预谋」犯罪,因此不能认定「无教化可能性」,终于逃过死刑制裁。

当天笔者发言时不无讽刺的说,同为随机杀人的郑捷相较之下未免运气不佳,出手太早,如果他的犯行由今日司法评价,定然大不同。受害人家属张教授,发言最后的结语说的是:「踩在被害人血迹上实现自己的理想,什么东西!」偏执的大法官们,不但未将司法公信力植基于广泛社会大众,反不惜将司法立足于特定政治力量的支撑,大家现在才发现,向来被认为是「最不危险权力」的司法,若偏执起来有多么可怕。

立法院近期或将行使大法官同意权,我们认为立法委员行使同意权时,反而应该对于那些一心理想主义,只有自身立场,对国民法感情和社会价值观不屑一顾的被提名人格外警惕!偏执的司法对宪政有害,司法者若一心只为学理护法,对社会毫无同理心,绝无可能成就「温暖有人性的司法」!

(作者为中华人权协会理事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