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期徒刑撤銷假釋須再關25年 人權會籲修法

刑法规定,无期徒刑假释后再犯其他案件,须撤销假释执行残刑25年,有受刑人声请释宪,宪法法庭昨天展开言词辩论。国家人权委员会昨天以鉴定机关身分出席,呼吁修改刑法,确保符合国际标准。

民国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并自95年7月1日施行的刑法第79条之1第5项规定:「经撤销假释执行残余刑期者,无期徒刑于执行满25年,有期徒刑于全部执行完毕后,再接续执行他刑,第一项有关合并计算执行期间之规定不适用之。」有受刑人为此声请释宪,宪法法庭昨天并案展开言词辩论,国家人权委员会副主委蔡崇义则以鉴定机关代表身分,出席宪法法庭言词辩论。

人权会今天透过新闻稿指出,蔡崇义昨天提到,无期徒刑受刑人撤销假释后的固定残余刑期应考虑法律和实际减刑可能性,避免使受刑人在无期徒刑残余刑期内无法再次释放,但目前该规定未全面考量假释前执行期间、适应程度、再犯危险性,以及矫治效果等因素,固定残余刑期可能导致长期监禁,不符合正当事由,可能构成「欧洲人权公约」第3条禁止「酷刑」的要求。

其次,蔡崇义表示,针对原据以判处无期徒刑的法律经废止或修正,建议应适用修正后较轻刑罚的规定,若法律经修正为非无期徒刑,则在撤销无期徒刑受刑人的假释后,不应再适用有关无期徒刑残余刑期的相关规定,以保持刑法罪刑相当原则。

蔡崇义强调,这是避免漏未溯及适用有利于受刑人的规定,以免违反「欧洲人权公约」第7条所肯认的较轻刑罚的溯及既往原则。

蔡崇义进一步说明,针对无期徒刑受刑人撤销假释执行残余刑期规定的变更,建议应合并观察相关法条,以避免实际扩大「无期徒刑」的刑罚范围,其中应特别注意合并计算残余刑期与其他刑期的规定,导致刑罚实际范围扩大,违反「欧洲人权公约」第7条禁止不利于被告的溯及既往原则。

蔡崇义表示,国家人权委员会呼吁检视并修改刑法相关规定,以确保其符合国际人权标准,同时促进实践人权、落实刑事政策。

刑法规定,无期徒刑假释后再犯其他案件,须撤销假释执行残刑25年。示意图/ingim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