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姦犯判無期徒刑假釋因行竊遭撤銷 他聲請釋憲今宣判

宪法法庭审理无期徒刑撤销假释执行残刑案,今天下午3点将宣判,声请人谢朝和当年犯的是惩治盗匪条例(已废除)的「强劫而强奸」罪。长久以来,我国「无期徒刑是假的」屡遭诟病,若刑法相关条文也被宣告违宪,可能再引发法律是否过度保护「加害人」争议。

谢朝和1989年因强劫而强奸,被依惩治盗匪条例判处无期徒刑定谳,在服刑18年后获假释,但后来又犯窃盗罪,假释遭撤销,必须再执行25年不得假释的残刑。

为了逃避牢狱之灾,谢朝和也曾声请再审,主张惩治盗匪条例案是政府于1944年4月8 日以命令发布的特别限时法,为期1年,期满前未经公布展延而失效,至于1957年6月5日重新立法的惩治盗匪条例也无效,2002年间条例经总统公布废止。谢称他在1989年的犯行,是依照「无效的法律」审判,不过最高法院认为谢法律认知有误,驳回他的抗告。

1997年11月26日修正公布的刑法第79条之1第5项规定「经撤销假释执行残余刑期者,无期徒刑于执行满『20』年,有期徒刑于全部执行完毕后,再接续执行他刑,第一项有关合并计算执行期间之规定不适用之。」;同日修正公布的刑法施行法第7条之1第2项为「因撤销假释执行残余刑期,其撤销之原因事实发生在1997年刑法第79条之1修正施行前者,依修正前之刑法第79条之1规定合并计算其残余刑期与他刑应执行之期间。但其原因事实行为终了或犯罪结果之发生在1997年刑法第77条修正施行后者,不在此限。」

2005年2月2日修正公布并自2006年7月1日施行的刑法第79条之1第5项规定「经撤销假释执行残余刑期者,无期徒刑于执行满『25』年,有期徒刑于全部执行完毕后,再接续执行他刑,第一项有关合并计算执行期间之规定不适用之。」;同日新增刑法施行法第7条之2第2项「因撤销假释执行残余刑期,其撤销之原因事实发生在1997年11月26日刑法修正公布后,2005年1月7日刑法修正施行前者,依1997年11月26日修正公布之刑法第79条之1规定合并计算其残余刑期与他刑应执行之期间。但其原因事实行为终了或犯罪结果之发生在2005年1月7日刑法修正施行后者,依2005年1月7日修正施行之刑法第79条之1规定合并计算其残余刑期与他刑应执行之期间。」

谢朝和坐了18年牢才假释,又因窃盗被判了1年2月之刑而假释撤销,得再入狱25年,他认为等于是要终老监狱,违反比例原则,况且惩治盗匪条例已经废止。

谢朝和的律师团认为不区分撤销假释的事由、更犯罪之情节,且无视受刑人数十年来为回归社会所为的一切努力,一律令入监服刑25年,违反必要性原则。惩治盗匪条例是为维护国家动荡时期的治安而「用重典」,在条例废止后,相同行为的法定刑度大幅减低,撤销假释再执行25年违反比例原则。

另外,律师团也认为谢被判无期徒刑的行为,在1997年11月26日前、旧法时期已达成「执行超过10年得假释」的要件,不应该用后设的规定突袭,延长假释年限,否则也违反禁止溯及既往原则、信赖保护原则。

受刑人谢朝和认为修正后刑法撤销假释的规定违反禁止溯及既往原则、信赖保护原则。图/取自宪法法庭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