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期徒刑假釋又偷竊得再關25年違憲? 憲法法庭3月15日宣示判決
男子谢朝和犯惩治盗匪条例等罪遭处无期徒刑,在监服刑18年后假释,又因窃盗被判刑1年2月,被撤销假释,高雄地检署命谢再回监执行残余刑期25年,谢认为刑法第79条之1第5项、刑法施行法第7条之2第2项规定违宪,声请释宪,宪法法庭开庭行言词辩论后,定3月15日下午3时宣示判决。
谢朝和因惩治盗匪条例而坐了18年牢才假释,又因被判了1年2月之罪而假释撤销,得再入狱25年,他认为等于是要终老监狱,违反比例原则,况且惩治盗匪条例已经废止。
宪法法庭并另外34案审理,去年12月开庭行言词辩论,律师翁国彦主张,假释制度应符合正当法律程序、比例原则,无期徒刑撤销假释若要再服20、25年,有额外惩罚的意味,过苛;再者,美国并非完全废除假释,大部分州法还是有假释,只有极重罪才不能假释。而英国也没有非杀人罪而终身监禁,我国法制比英国还严。
法务部则认为,宪法未明文规定受刑人有请求假释的权利,设置假释制度非宪法义务,就算极端地不设假释制度,也没侵害受刑人的宪法上权利。
法务部指出,受刑人假释遭撤销,需要继续执行残刑,是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而假释制度既然是立法者设计刑罚制度时的考量,司法权在审查法规范时,应尊重立法者的裁量权限。
法务部主张,无期徒刑既是剥夺终身自由的刑罚,撤销无期徒刑假释后,即应回复执行无期徒刑的本质,立法者为处理撤销无期徒刑假释的受刑人无法将残刑与再犯罪被宣告处罚的刑期合并计算执行期间,因而于刑法第79条之1第5项规定无期徒刑的余刑期间为25年,于执行满25年后,再接续执行他刑。法务部认为只要撤销假释符合正当法律程序,就难说有违宪。
宪法法庭。图/联合报系资料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