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俊佑遭拔检察官 判决理由看这里

花莲地检署。(中时资料照)

花莲地检署检察官林俊佑,因认为女儿遭霸凌,去年6月间带刑警两度闯幼儿园私审幼童职务法庭审理后,决判林俊佑免除检察官职务,转任检察官以外公务员职务的理由,主要是认为他严重斲伤、戕害司法公信形象;因私人事务,滥用检察官职权,挟检察官权势脱序而为,如果续任检察官职务,有负人民期许司法应保障国民权利的期望。

职务法庭判决理由指出,林俊佑担任花莲地检署检察官期间,确有置幼儿园师生权益不顾,未善尽检察官应保障人权、维护社会秩序义务与形象的言行失当行为,已损及人民对司法信赖情节重大,违反「检察官伦理规范」第2、5条规定,有《法官法》第89条第4项第7款规定情事,有惩戒必要。

审酌林俊佑虽是因认为女儿有遭人霸凌情事,一时情急,才有不当行为。但他当时既任执行摘奸发伏的花莲地检署检察官职务,品德修为实攸关人民对司法的信心,自应严守分际端正己身,恪遵谨言慎行准则,以维司法良好形象,认女儿受有委曲,自应寻求适当的理性沟通方式反应其事。

竟未详深思,贸然二次偕同员警恣意行事,挟检察官权势脱序而为,乖张言行客观上已影响一般人认为检察官应有谨言慎行,公正、客观、超然的伦常,严重斲伤、戕害司法公信与形象,损及司法尊严,情节已达重大的程度

考量衡林俊佑任职期间,未能恪守本分,竟因私人事务,滥用检察官职权,指挥员警为违失行为,损及检察官的职位尊严及职务信任,倘如续任检察官职务,实有负人民期许司法应保障国民权利的殷望,判林俊佑免除检察官职务,转任检察官以外的其他职务的惩戒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