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学者:辱国旗判200小时社服太轻

图为今年8月旅居巴黎香港集会支持香港「反送中」运动与支持港府人士大陆国旗各据一方。(中央社

大陆官媒环球时报》今天报导,大陆南开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台港澳法研究中心执行主任李晓兵指出,香港特区沙田裁判法院日前对罗敏聪侮辱大陆国旗一案做出判决,罗敏聪仅被判决200小时社会服务。此判决结果既出,引发香港社会各界极大争议,不少民众纷纷在网上留言对于法院做出如此轻率的判决结果表达深深质疑与强烈不满。

李晓兵认为,这些质疑的声音应该得到尊重。此案发生在香港特区因为「修例风波」而面临着社会秩序受到严重破坏和冲击暴力活动持续升级过程之中,法院的立场和判断对于香港止暴制乱、恢复秩序会产生非常重要的影响。香港特区法院在处理这些棘手案件过程中必须兼顾个人利益的保障和社会利益、社会秩序的维护,不能有所偏废。

李晓兵指出,该案裁判官志豪解释称虽然案件性质严重,但由于没有量刑指引,考虑到被告初犯坦白认罪,也有家人支持,报告正面良好,也幸好案情不涉及更严重的焚烧大陆国旗,因此做出此项判决。但实际情况并非如此。香港特区《国旗及国徽条例》第7条规定,任何人公开及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国旗或国徽,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第5级罚款监禁3年。

李晓兵说,对这个判处结果,大陆全国政协主席、香港特区前特首梁振英社交媒体发文指出,这一判决必定引起全大陆公愤,既然裁判官表示没有量刑指引,律政司必须上诉。他还特地提到一个可以作为参照和比较的案件,即法院对早前涂污美国总领事馆外墙的案件判处被告4个星期的刑期。这个对比是有参考意义的。

李晓兵强调,香港司法独立,法官可以独立表达自己作为司法者的意志和判断,但不应该不顾及社会的公平公正,尤其是在与法院之前判处的其他案件相比较表现出的公平。另外,司法判决也表现出对社会基本价值的维护,在涉及侮辱国旗这样案件的判处上,也应该考虑到广大爱国同胞心情,不能损害人民爱国热情。希望香港法院在接下来审理「侮辱国旗案」的上诉过程中能够承担起塑造香港特区宪制秩序的责任与使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