累犯不一定要加重本刑 作势撞警判拘20日

台北地方法院。(报系资料照)

3年前才因强盗窃盗服刑完毕的宁姓男子,前年7月因心情不好,碰到警察盘查,就作势肩膀顶撞警员,还骂警神经病,被依「侮辱公务员罪」起诉。案经台北地院审理后,法官认为宁男,本次再犯虽符合累犯加重其刑规定,但参照大法官释字775号解释,如果累犯不分情节,就一律加重最低本刑,违反宪法罪刑相当原则,本案不加重刑度,判宁拘役20日,可易科罚金

判决理由指出,宁男受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5 年内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原应刑法第47条第1 项累犯规定加重其刑,惟依释字第775 号解释意旨,不分情节,一律加重累犯最低本刑,有违宪法罪刑相当原则。在法律修正前,为避免罪刑不相当情形,法院就该个案应依775 号解释意旨,裁量是否加重最低本刑。审酌本件构成累犯的前案是强盗及窃盗案件,与本件妨害公务犯行不是同类案件, 难认有特别恶性刑罚反应力薄弱之情,故不加重其刑。

判决指出,宁姓男子因强盗和窃盗案在2016年3月25日执行完毕出狱。隔年7月19日晚上9点多,在新北市新店区安德街口,不爽辖区警察盘查他,就作势以肩膀顶撞李姓警员,还口出神经病骂在场两名警员,妨害警察执行公务

北院审理全案,法官审酌宁情绪控制不当,不知自制,当众依法执行职务员警出言侮辱,蔑视公权力存在,所为诚属不该,惟考量他最终在审理时坦承犯行,态度尚可,依刑法妨害公务罪章的「侮辱公务员罪」,判拘役20日,可易科罚金2万元。本案可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