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法与人法的冲突

吴景钦

日月明功涉嫌集体虐死高中生一案,目前已由检察官密集为侦查,并对包括创办人陈巧明在内的相关人等向法院声请羁押。而此事件也让人思考,台湾对于宗教团体,到底该有如何的法律政策

台湾在戒严时代,因禁止集会结社之故,国家对于宗教团体乃采取严格管制,甚而对于某些新兴教派,还采取严厉打压的政策。但在解严之后,各种限制纷纷解禁,故过往受到打压的宗教团体,即如雨后春笋般浮出台面,致呈现出自由与多元的现象

惟在1990年代中期,台湾却因宗教扫黑之故,致引发宋七力妙天太极门等三大案件。检察官于当时,不仅沸沸扬扬对道场进行搜索、扣押,甚而还对相关人等为羁押,并以法力神力练气等为修行方式,因无法得到科学证明,故必属诈欺来起诉主持人及其信徒,但此三大案件在历经十多年的缠讼后,皆以获判无罪为终。法院的理由不外认为,对于信仰,只有信与不信,而无真与假的问题,若仅因科学无法证明,即来加以否定,甚至认为是诈欺手段,不仅紊乱了宗教与科学的界限,亦严重侵害《宪法》第13条的信仰宗教自由之保所以,从法院对三大教案最终为无罪判决结果,即可看出,现今台湾宗教团体不仅多元,且于法律上亦采取极为宽容与自由的态度。如就宗教团体的设立申请来说,内政部只能采取形式审查,而不能以有违法或侵害他人之虞来否定其成为人民团体。甚而宗教组织若不欲依法设立成为人民团体,亦属于其自由,政府无权干涉。依此而论,基于对人民结社与信仰自由的保障,只有宗教团体或组织于涉有不法或侵害他人权利时,公权力机关才可为介入。而内政部虽一直有制订宗教团体法的想法,但或许是为避免走回头路之故,此构想就一直处于草案研议阶段,致难于成形

而在日月明功事件爆发后,或有认为,为了防止类似悲剧发生,是否有必要借由刑罚来禁止所谓邪教组织。只是欲为此等立法,马上面临的问题是,在价值多元的现今,如何界定正、邪?甚且在不可能明确化概念下,关于邪教与否,势必得由执法机关,包括警察、检察官与法院来进行界定。则在各机关可能有认定差异下,就可能产生因人、因事而异的差别与恣意对待,致形成一种不平等,更可能使此法条成为箝制人民信仰与思想工具

更须注意的是,基于政教分离原则,即国家对于各种宗教,不管是新兴、还是传统宗教,都必须保持中立的态度,则若将邪教组织入罪化,等同由公权力机关介入何为正教、何为邪教的争执,将因此使国家失去中立的地位,致违反政教分离的宪法原则。

由日月明功事件,或许让人有对宗教团体必须为事前管制的想法,只是须深思的一点是,宗教不会害人、只有人才会害人。也因此,基于信仰自由与政教分离,国家对于宗教团体的对待,仍得坚持「不能事前审查、只能事后处罚」的法律政策。

作者吴景钦,博,真理大学法律系副教授。本文言论代表本报立场。ET论坛欢迎更多参与,投稿请寄editor@ettoday.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