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枪枝管制的困难

吴景钦

美国康乃狄克州的桑迪胡克小学枪击案,所造成的28人死亡惨剧,使得枪枝管制议题再现。惟在美国,欲立法为严格管制,却得面临宪法挑战

根据美国国会在今年11月所公布的枪枝管制报告指出,美国每年被杀害的人数,虽从1993年的二万四千多人,逐年下降至去年的一万四千多人,但因枪致死的比例,却不见降低,反在去年近于一万人。这正凸显出,在枪枝管制松散下,不仅造成枪械泛滥,更成为治安的一大隐忧。而美国枪枝取得容易的根源,却又与其独立前后的时空背景有关

美国在未独立前,虽属英国殖民地,但在天高皇帝远情况下,这些来自欧洲拓荒者,也仅能靠自己的力量组织民兵来开疆辟土,并为治安维持与自卫,拥有武力自为理所当然之事。而当独立战争爆发后,各州的民兵部队就成为对抗英国的最主要武力。

而在由美国开国元老之一的杰佛逊,所撰写的独立宣言里,即强调「人民有推翻不义政府的天赋人权」,以来为脱离英国的正当化基础。所以在1791年所通过的美国宪法增修条文,其中的第2条,不仅维持各州的国民兵制度,也为了呼应独立宣言中的主张,更明文保障人民持有与携带武器权利,以让人民保有反抗政府的力量与弹性,免使此天赋人权成为空谈。

只是随着时代变迁,当初认为拥有武器以来对抗不义政府的想法,已显得不合时宜,但在此种权利受到位阶最高的宪法保障下,若立法严格禁止人民拥有枪枝,肯定得面临违宪与否的争议。如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就曾于2008,将华盛顿特区实施已32年,严格禁止私人拥有枪枝的立法,宣告为违宪,并强调人民拥有枪枝以为自卫,乃宪法所赋予且不可剥夺的个人权利。而在2010年,亦针对芝加哥市实施也近30年的相类似立法,宣告为违宪,并强调美国宪法增修条文第2条的权利,不仅适用于联邦,亦适用于各州。

而如今,在接连几起大屠杀事件发生后,枪枝管制的呼声再起,但在人民拥有武器乃属宪法所保障下,肯定得先透过修宪,才能为立法严格规范。惟任何一个国家的修宪,都是极为困难之事,美国又为联邦国家,修宪的难度肯定更高。而依据美国宪法第5条,须有参、众两院三分之二以上的议员或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州议会向国会提出宪法修正案后,再交由各州为批准,并经四分之三以上的州议会或州修宪大会同意后,才能生效。如此的修宪门槛,难度实在太高,欲以修宪方式来解决枪枝问题,就显得不切实际。

因此,在修宪有其困难下,就只能对枪枝为管制,而不能立法将枪枝列为违禁物品。而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虽强调拥有枪枝乃人民的权利,却不否定基于公益性理由对某些人,如犯罪者精神疾病者等,为权利的限制,只是如此的界限在哪里,肯定有相当的模糊性。又不管是联邦,还是各州,所有对于枪枝管制的立法,值此争议方炽时刻,肯定会受到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严格审查,枪枝泛滥的问题,肯定也将继续存在。

作者吴景钦,博,真理大学法律系副教授。本文言论代表本报立场。ET论坛欢迎更多参与,投稿请寄editor@ettoday.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