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缉犯拒捕致员警受伤 「法官判无罪」律师痛批玩文字游戏
洪姓通缉犯因拒捕导致员警受伤,台南地方法院却认为不构成妨害公务罪判处无罪。(本报资料照片)
洪姓通缉犯与他人发生纠纷,警方到场盘查时要求他下车,他却企图驾车逃离,员警试图将他从车内拉出时,洪男以肢体反抗试图挣脱,导致员警受伤,被检方依妨害公务罪嫌起诉。不过,法官认为,洪男只是单纯抗拒强制逮捕,并没有攻击员警,不符妨害公务构成要件,判处无罪。律师罗瑞昌痛批法官大玩文字游戏,限缩解释妨害公务罪的「强暴行为」,与社会大众对法律的认知有距离。
判决指出,去年7月19日晚间,洪男在台南市因与他人发生纠纷,被到场处理的员警盘查时,为逃避逮捕进入自用小客车内,企图驾车逃离现场;陈姓警员试图将他从车内拉出制伏时,洪男为避免遭到逮捕,虽知陈员是依法执行职务的公务员,竟在警方试图将他拉出、制伏的过程中,以肢体反抗试图挣脱,导致陈员 鼻梁浅撕裂伤0.5公分及双手、双膝、左大腿等多处挫擦伤,事后被台南地检署依妨害公务罪提起公诉。
审讯中,洪男辩称,他没有开车冲撞员警的意思或行为,他当场已经被警察制伏,要怎么构成妨害公务?陈员则证称,以警用小电脑输入洪男所讲的姓名,因找不到资料,于是请洪下车,「那个时候他想关门,第一时间我是怕他冲撞,因为他那时候如果冲撞的话,我会被撞到,巡佐会被拖行,所以怎样都要把他拉下来」;陈还说,记得洪应该不是要打他,洪是要挣扎,想要挣脱,不想被他们抓下来,最后打到他的脸、鼻子。
法官勘验密录器及在场员警的证词,还原案发当时的状况后,认为洪男虽然拒绝配合员警下车接受逮捕的要求,且在员警以强制力实施逮捕行为的过程中,「与员警拉扯」、「左手紧握方向盘抗拒」,但他始终没有对员警作出积极的攻击行为,只是被动地抗拒强制逮捕作为。
另外,员警在强制逮捕洪男的过程中,因洪的抗拒举动,相互用力而造成的伤势,并非遭受洪男攻击所致;至于洪男在尚未发动汽车引擎之前遭逮捕制伏,并在逮捕拉扯的过程中,触动排档杆致使汽车向前滑动,此一情况也不能认为洪男有所谓的冲撞员警行为。
法官强调,洪男在员警强制逮捕的过程中,单纯抗拒强制逮捕作为,没有对员警作出任何积极攻击行为,也没有出现强暴行为,并不构成妨害公务罪,依法应该判处无罪。
不过,罗瑞昌却认为,法官勘验密录器时,也发现洪男承认通缉身分后,在员警的逮捕过程中,有「持续反抗」、「与员警激烈拉扯」等行为,进而造成员警受伤,如果这都不算「强暴行为」,什么才算?
罗瑞昌还说,法官将妨害公务罪的强暴行为,限缩解释为「积极攻击」公务员,有玩文字游戏之嫌;如此合理化拒捕行为,恐怕也与一般民众对法律的认知有距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