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缉犯拒捕伤警判无罪 律师批法官玩文字游戏

洪姓通缉犯因拒捕导致员警受伤,台南地方法院认定不构成妨害公务判处无罪引发争议。(本报资料照片)

洪姓通缉犯被警方盘查、逮捕时多次反抗挣脱,导致员警受伤,被检方依妨害公务起诉。不过法官认为,洪男只是单纯抗拒强制逮捕,并没攻击员警,不符犯罪构成要件,判处无罪。律师罗瑞昌痛批法官玩文字游戏,限缩解释妨害公务罪的「强暴行为」,与社会对法律的认知有差距。

判决指出,去年7月19日晚间,洪男在台南市与他人发生纠纷,被到场处理的员警盘查时,为逃避逮捕企图驾车逃离现场;陈姓员警试图将他从车内拉出制伏时,洪男为免遭到逮捕,过程中多次反抗试图挣脱,导致陈员鼻梁浅撕裂伤及双手、双膝、左大腿等多处挫擦伤,事后被检方依妨害公务罪起诉。

审讯中,洪男辩称,他没有开车冲撞员警的意思或行为,且已当场被员警制伏,如何构成妨害公务?陈员也证称,洪男应该不是要打他,只是要挣扎、想挣脱,不愿被他们抓下来,最后打到他的脸、鼻子。

法官勘验密录器及在场员警证词,还原案发当时的状况后,认定洪男在员警强制逮捕的过程中,单纯抗拒强制逮捕作为,没有对员警作出任何积极攻击行为,也没有出现强暴行为,并不构成妨害公务罪,依法应判处无罪。

不过,罗瑞昌认为,法官勘验密录器时,也发现洪男承认通缉身分后,在逮捕过程中有「持续反抗」、「与员警激烈拉扯」等行为,进而造成员警受伤,如果这不算「强暴行为」,什么才算?

罗瑞昌强调,法官将妨害公务罪的强暴行为,限缩解释为「积极攻击」,有玩文字游戏之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