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缉犯遇休假警「拖行害受伤」 妨害公务获无罪原因曝光

记者黄翊婷/综合报导

黄姓警员今年1月间在休假日撞见窃盗案通缉犯方姓男子,于是上前要求停车拦查,没想到方男竟加速逃离,导致黄员遭拖行受伤。不过,嘉义地院法官认为,黄员当时的装扮无法对外彰显警员身分,行为也不符合查缉业务的作法,方男误以为遇上仇家,为了摆脱而继续驾车前行,属于正当防卫,因此裁定方男无罪。

▲黄姓警员想对方男进行拦查,结果遭到拖行受伤。(示意图/VCG,与本案无关。)

检方起诉指出,方男今年1月17日开车行经兴嘉公园附近,遇到黄姓警员盘查,他竟驾车想要逃离现场,无视警员表明警察身分、要求停车等行为继续行驶,导致警员遭拖行,受到左额顶业外伤性蜘蛛网膜下出血、全身多处擦挫伤、右眉及左手食指撕裂伤等伤害,最后失去意识倒卧路中央,方男的行为涉犯刑法第135条第3项第1款、第2项之以驾驶动力交通工具方式,意图妨害公务员依法执行一定之职务而施强暴、同法第277条第1项之伤害等罪嫌。

方男则坚决否认有妨害公务及伤害行为,他强调,当时黄员没有出示任何证件,身穿便服、头戴安全帽突然冲过来,还把手伸进驾驶座,拉住衣服想要把他拖下车,他询问「发生什么事了」也没有获得答复,以为遇上仇家,出于紧张才会开车逃逸。

黄员自己也坦承,当天他没有上班,拦查方男时虽然有告知警察身分,但从衣着外观看不出来,骑乘的也是私人机车;此外,在打开车门之前,他也不能确定驾驶的身分,当时只是想让驾驶先停车,以便确认身分,这不是平常查缉业务的作法。

嘉义地院法官认为,整个事发过程大约只有5秒钟,黄员当天的装扮无法对外彰显警员身分,自然无法期待方男能马上辨识出黄员的警员身分,当时也没有发生急迫且必要的情况,只是黄员出于推测试图进行盘查,在未表明警察身分及查证事由的前提下,于短时间内迅速打开车门、立即抓住方男,查证手段激烈,难认属于刑法第135条第1、2项所谓的依法执行职务。

法官表示,方男误以为是遇上仇家,为了摆脱黄员而继续驾车前行,属于正当防卫,加上检方目前的证据仍无法证明他有妨害公务等行为,最终裁定无罪,全案仍可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