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智偷机车惹官司!律师曝「免判重罪原则」...暴力、毛手毛脚当心

▲失智者事情语言理解力情绪控制力薄弱。(图/达志示意图

文/林致平,方玮晨,黄丽容,廖国翔,李佑均(有泽法律事务所律师

Q失智症病友指控偷窃时应如何处理?

A可能因犯罪时之精神状态不罚或减轻其刑(刑法第十九条)

先生今年六十八岁,被诊断出罹患失智症三年了,最近精神情况越来越坏,除了对外籍看护毛手毛脚外,还常去外面牵走邻居的摩托车,气得邻居扬言报警,张太太不是没有劝过先生,但先生的反应是越来越激烈,几乎快要对任何劝阻的人暴力相向。张太太一想到这里,眉头就皱得更深了。

智症病友其失智症之病症, 并非一夜之间就恶化至最严重的程度, 而是随着时间的经过, 病症或快或慢的加重, 是一种进行性退化的疾病。依据知能障碍之轻重,可分为初期、中期、晚期。

案例中的张先生, 可被分类为失智症中期, 生活能力继续下降, 对日常生活事物的处理上变得更为困难, 对事情和语言的理解力、情绪控制力薄弱, 使得更加容易发脾气, 经常会与家人或照护者发生冲突

若失智症病友,因对事情和语言的理解力、情绪控制力薄弱,做出违反刑法规定的行为(例如: 窃盗、性骚扰等), 是否仍应受刑法之处罚? 依刑法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行为时因精神障碍或其他心智缺陷, 致不能辨识其行为违法或欠缺依其辨识而行为之能力者, 不罚。」

▲失智症属于初期或中期病症所犯之窃盗罪,法院衡量案件是否轻判及无罪。(图/翻摄自pixabay)

同法第二项:「行为时因前项之原因,致其辨识行为违法或依其辨识而行为之能力,显著减低者,得减轻其刑。」然前述所称「辨识能力显著减低者」, 并非必然均能减轻其刑, 而系依法院判断是否应当减轻其刑。 另外, 法官也常以刑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内容, 衡酌犯罪之动机目的手段、所得利益、对被害人造成之损害等一切情状量刑。依法院判决案例分析, 失智症中期病症所犯之窃盗罪, 有法院认定系属刑法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之不罚事由。 但若属失智症初期病症所犯之窃盗罪, 则可能有免刑(刑法第五十九条:「犯罪之情状显可悯恕, 认科以最低度刑仍嫌过重者, 得酌量减轻其刑。」)、减轻其刑(刑法第十九条第二项)。而失智症病友若因犯罪行为被判刑, 因刑事处罚系为使行为人(即犯罪人)本身受到制裁, 旁人无法代为受罚, 故监护人无须连带负责。

就本案例中, 如果张先生于行为时, 有确切证据证明处于精神障碍或其他心智缺陷, 致不能辨识其行为违法且欠缺依其辨识而行为之能力者, 法院多半会认定欠缺责任能力, 属不罚行为而判无罪; 若属初期失智症病症, 触犯刑法罪责(例如伤害、窃盗等)法院虽会判刑, 但多半会减轻其刑。

但若失智症病友之暴力行为或影响公众安全之行为会不断再犯, 则法院可能会在判决无罪同时, 要求失智症病友至指定相当处所施以五年以下的监护。本文摘自《守护失智病友的法律攻略》/林致平,方玮晨,黄丽容,廖国翔,李佑均(有泽法律事务所律师)/新自然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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