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觉失调患者偷车又打人 法官认丧失判断能力改判无罪

思觉失调患者偷车又打人,屏东地院法官一审判无罪。(林和生摄)

罹患思觉失调的郑姓男子,去年10月在停车场内随手牵走一台折叠式脚踏车便欲离开,遭停车场管理员发现后出面制止,并当场扭打;屏东地院简易庭审酌后依窃盗罪判刑拘役50日,经上诉后法官认为,郑男犯案当时已丧失判断能力,改判无罪。可上诉。

判决指出,郑男在停车场内看到一台红色折叠式脚踏车停放在内,且无人看管,顺手便牵走车辆,且自顾自得骑走,管理员透过监视录影器发现,旋即趋前拦阻,更因一言不合发生扭打,黄姓女车主事后到场立刻报警逮人。

郑男向法官坦承,确实牵走脚踏车,但强调是脑海中一直有个声音,要他牵走这辆脚踏车,郑男母亲也说,儿子患有精神疾病,对于外界事物缺乏辨识能力,应属于心神丧失之人。

法官为求慎重起见,请来屏安医院医师鉴定,精神科专科医师参酌郑男病历及全案所检附的卷证资料,鉴定结果出炉,认为郑男罹患思觉失调症,案发当时思绪、行为均受到疾病相关命令式听幻觉及现实判断能力障碍影响,未能辨识此次受到幻觉影响而出现的行为属于窃盗犯行。

因此认定行为时的精神状态应可符合刑法第19条第1项之「行为时因精神障碍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识其行为违法或欠缺依其辨识而行为能力」。

承审法官认为,原审未及审酌上情而以简易判决处刑,所践行程序即有瑕疵,因此合议庭依通常程序审判后,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无罪。全案仍可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