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义区丢1万6支票!捡到新店半年后要1600报酬 上班族:你O的

▲拾获者要求1成的报酬,也就是1600元,让原PO十分不满。(图/示意照/记者陈俊宏摄)

网搜小组综合报导

一名上班族抱怨,在台北市信义区掉了一张1万6000元的公司支票,被人捡走送去警察局,没想到对方半年后却要求10分之1款项、1600元当报酬,「最美的风景果然是人啊!好他O一个拾金不昧。」他后来问了律师,才知道对方有这个权利,「对不起我错」。

「我真的好爱台湾这块宝岛」,原PO在「爆怨公社脸书社团说,事情发生在2017年11月,遗失的支票总数为1.6万的贷款,有公司名称也有盖「禁背」章,事后便通知客户止付,再跟公司会计说这件事,帮忙做后续处理。

原PO表示,事发2天后接到电话,被「拾金不昧」的人捡到新店警察局,「我超感谢,再通知客户说已经找回了」;他去领回时,也问警察能否给拾获人的联络方式,想跟对方致谢,但警察碍于《个资法无法提供。

「我也只好拜托警察先生可以的话,替我与拾获人道谢」,原PO指出,近日接到警察局的电话,拾获人向警方要求取得他的电话,要支票的1成款项当作报酬,「我知道金额不多,但我真的觉得.......你O的!最美的风景果然是人啊!好他X一个拾金不昧。」

▼原PO说,公司已兑汇支票,「我好像他O的只能认栽...」(图/支票示意照/陈丰德翻摄)

对此,许多网友表示,「要懂得感谢了啦,不然你亏更多」、「有禁背,他拿了也不能干嘛啊」、「其实禁背转的票可以不用去领回,报遗失即可(我之前就是这样)」。原PO回复网友留言表示,公司已兑汇支票,「我好像他O的只能认栽...」

原PO后来补充说,问了一名律师朋友,根据《民法》805条,对方真的有权要1成报酬,「真的好美的风景!对不起我错。」他说,以前捡到钱送警局也没想过什么,「我不是圣人,只是纳闷今天不是支票,我还拿不拿得回来?」

《民法》原本规定民众若拾获遗失物,可向失主请求3成的报酬上限,后因频传争议,立法院三读通过将报酬降为1成;另外,也规定拾得人应于7日通知、报告或交存拾得物的义务违反者不得请求报酬;且失主若为特殊境遇家庭者、低收入户、中低收入户、依法接受急难救助灾害救助或其他急迫情形者,拾得人也不得请求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