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皓明/吹哨者不该被凌迟 正义的坚持竟成为刑责

▲《揭弊者保护法草案规定,不论是雇主、政府或其他上司,都不能针对揭弊者采取任何不利的对待。(图/视觉中国)

你可曾想过,自己为了「正义」而揭发不法,但最后坏人没被绳之以法,反而自己有可能遭殃吗?5月14号,《揭弊者保护法》草案排进立法院的委员会审查,这让我特别有感触,因为手上有一件案子正好与揭弊者相关。

揭弊者犯了什么法?

揭弊者,又称「吹哨者」,是指将身处机关内的贪腐、不法向检调或外界揭发。看起来是对的事情,但是揭弊的本质就是一种「泄密」行为,因此衍生各种法律责任,例如违约金(泄密赔偿)、罚锾,甚至是泄密罪,都是揭弊者可能面临的风险

举例来说,通常在大公司的劳动契约中都会订有「保密条款」,要求员工不得将公司的资料或秘密泄漏出去,否则就要负担巨额的赔偿金。即便你觉得自己在揭发不法,但由于契约条款不可能会告诉你「不法除外」,因此你还是有可能需要承担泄密的赔偿,也就是违约金。

即便公司不要你赔偿,也可能用「不利待遇」来处罚你,例如调职、降职、减薪等。至于刑事责任,端视你的身分不同,例如公务员的揭弊者可能涉及刑法第109、132条的泄漏公务秘密罪。

我国对于公务秘密的定义很广,举凡内政、外交、司法、财政、经济、监察考试政务上应保密的资讯,都可能算是公务秘密。甚至是为了公务而经手的个人资讯(例如车籍户籍),也会被当作是公务秘密的一种(参考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3388号判决)。

因此,公务员为了举发不法而向检调或媒体揭露资讯,就很可能涉及刑责。不仅如此,公务员依法有对政府机密有「绝对保密」的义务(《公务员服务法》第4条),公务员擅自向外界揭发内部消息,更有可能会被依《公务员惩戒法》遭受惩戒。

即便是私人,泄漏秘密也可能有刑责,例如刑法第316到318条之1的泄漏私人秘密、工商秘密罪。举例来说,泄漏「报价」可能就会成立本罪(参考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决105年度金诉字第2号)。因此,若揭弊者带着帐簿、客户资讯向政府、大众爆料的行为,看似正义,却可能构成刑责。以上种种,意味着虽然揭弊者的行为看似正当,但其实有可能涉及泄密的民事、刑事与行政责任

做对的事情还要被处罚?

依照现行法规,某些揭弊行为是有可能免责的,例如刑法泄漏商业秘密罪有「无故」泄密裁处罚的条件,意味着如果你是「动机正当、目的正当」,也许有机会在法院一搏,请法院判决无罪。

至于赔偿金,或许能主张对方是「权利滥用」来拒绝赔偿,但这也只是理论上可行,目前似乎没有类似的案例。因此,虽然揭弊者是在做对的事情,但还是有可能被处罚,这一点就是草案重要的地方。

《揭弊者保护法》草案第12条免除揭弊者的所有责任,从民事、行政到刑事责任,只要符合法律的揭弊条件,就可以不用害怕被雇主、机关或政府针对或欺负。这种普遍性的免责要件,对揭弊者的影响真的很大。

我手上的这个案件,是个涉及政府单位的揭弊案,当事人并不是没有充足的证据,只是深怕自己揭弊反而要面临各种法律责任,因此迟迟不敢去揭发内部的恶行。然而,依照现行法律确实有风险,鼓励他检举,反而是陷其于不义;要求他自保,又是让正义被蒙在鼓里。这个沉重的压力,是没有人能够替他分担的。

最坏的情况是,都已经揭弊了,但却被大事化小、小事化无,反而让雇主把他视为眼中钉,开始在职场上用各种手段刁难,简直是一种职场凌迟。而修正草案也有处理这个问题。依照草案第7条,不论是雇主、政府或其他上司,都不能针对揭弊者采取任何不利的对待,包含降职、调职等,这也是给揭弊者实质的保护。

永丰金弊案或许就是最血淋淋的案件。当时永丰金因涉及建设案及诈保案两个弊案,两位内部人士勇敢向政府揭发内情,但这两位也迅速被雇主开除,甚至提告,揭弊者草案有多么重要,由此可见一斑。

当然,这次草案也不是没有值得改进的地方,例如揭弊的范围广至各个法领域(例如贪渎、政府采购到就业服务、老人福利),但又有限制种类,可能会让揭弊者无所适从;又或是草案第6条要求先向上级揭弊,才能向外部揭弊,会不会根本上扼杀揭弊者的保护,也值得深思

不论如何,希望《揭弊者保护法》草案能尽速改善、尽速通过,好让那些愿意发声的揭弊者不畏风雨,勇敢站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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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皓明,喆律法律事务所主持律师,着有《一不小心就被吉》。以上言论不代表本公司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