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愿役阿兵哥揪13岁少女「要不要都可以」后被告 一句话让他获轻判
▲少女在交友软体上自称有14岁。(图/翻摄自pixabay)
桃园市一名未满14岁的少女经朋友介绍,认识在陆军服役的18岁陈姓男子,邀对方到家里玩并在房间里发生性关系,但完事后家人突然回来,只好让陈男躲到家人再次外出才离开。但最后少女父母还是发现提告,陈男在庭上宣称,「看不出她有13岁」,因此少女年纪虽然是13年11个月,他仍被「轻判」6个月的有期徒刑。
陈男于2016年10月8日到少女家里聊天,聊着聊着就问对方「要不要」,得到「都可以」的回答后,就开始亲吻对方嘴巴、脱掉衣服,接着发生性行为。少女说,陈男「一直隔着衣服摸我胸部」,也是对方先提出要发生性行为,2人结束后在床上休息玩手机,但爸妈突然回来,只好要陈男先躲着,直到全家出去后再偷偷溜走。
▲陈男和少女「聊天聊到床上去」。(图/翻摄自pixabay)
陈男供称,当时并不知道少女未满14岁,还说是对方主动拉他的手去摸胸部和下体,也不承认有发生性关系。由于少女未满14岁,陈男被桃园地检署以刑法对于未满14岁之女子为性交罪起诉,却被桃园地院以「陈男主观上认知少女为14岁」为由,依对14岁以上未满16岁之女子为性交罪判处6个月的有期徒刑。
检方上诉指出,刑法第227条第1项之罪最低本刑为3年以上,但法院却「轻判」6个月,罪刑不相当。高等法院认为,国中生年龄介于12岁至15岁之间,少女在交友软体上的自称有14岁,虽然当时的实际年龄为「13岁又11个月」,但一般人难以察觉,所以驳回检方上诉。
由于陈男是志愿役军人,因被通缉而遭到停训后,还被陆军军方以溢领薪饷提起行政诉讼。桃园地院判陈男要缴回7千多元薪饷和地域加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