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岁少女和男友尝禁果 母为他求情轻判:交往后女儿愿意上课

▲2人发生性行为时,女方未满14岁。图为示意图,与本案无关。(图/资料照/记者黄克翔摄)

社会中心桃园报导

桃园一名27岁的赖姓男子2015年开始,和一名少女(今年15岁)交往,却在对方13岁的时候发生性行为,被少女母亲发现提告,少女在法庭上为他求情。少女母亲的态度也改变,认为女儿赖男交往后,「生活比较稳定,比较愿意上课。」桃园地院判刑1年8个月,缓刑3年。

判决书指出,赖姓男子从2015年7月起和少女交往,在少女还未满14岁的时候,双方发生性行为,被少女母亲发现,桃园市警局妇幼警察队因此报告检察官,依照和未满14岁少女性交罪将他移送侦办。少女在庭上求情,2人是男女朋友,也不想要提告,「希望法院判轻一点。」而少女母亲态度也软化,反向法官求情。

少女母亲说,「不要对赖姓男子提告,女儿和赖男交往之后, 生活状况有比较稳定,比较愿意到学校去上课,应该是因为赖男会劝导她去上课的关系。」因此希望法官可以从轻量刑。法官因此认定,双方是男女朋友关系,有感情基础,因为年轻气盛,陷入热恋才一时迷乱,赖男坦承犯行,有悔意,且少女不愿意提告。

法官因此依照对未满14岁女子为性交罪,判决赖姓男子1年8个月徒刑,缓刑3年,缓刑期间付保护管束,并必须提供160小时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