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交13岁国中妹尝禁果 19岁男40万和解获缓刑

吴男少女交往期间,在住处内共发生10次性关系。(图/示意图记者黄克翔摄)

记者张曼苹/台北报导

台北市一名19岁吴姓男子2015年6月间透过交友软体认识还在就读国中的13岁少女,两人认识后进而交往,途中因故分手,但隔年因少女离家,两人又再度往来,没想到吴男竟先后在2个月内在住处内,与少女发生10次性关系,事后少女母亲得知后,气得提告。法官审理后,依对未满14岁之女子性交,共10罪,各处有期徒刑6月,应执行2年,缓刑5年,期间交付保护管束

判决指出,吴男明知少女未满14岁,思虑未欠成熟,并无完足之性自主能力,仍未能克制己身情欲冲动,与其发生性行为,甚至造成少女情绪不稳,严重影响身心健全及人格发展,不过考量吴男当时年仅18岁,正值年轻气盛、血气方刚之年纪,因一时冲动致铸成错误,且已与少女及其母亲以台币40万元成立调解,显见已有相当悔意。

法官审酌后,认为被告与少女系幼年人间的性行为发生,即为两小无猜类型,应有别于成年人对幼年人的性交行为,亦应以保护青少年为考量更胜于处罚的施加,经此次侦、审程序教训后,当知警惕,信无再犯之虞,而少女及其母亲均同意被告缓刑自新之机会,亦不宜使被告与家庭社会隔离过久因而中断学业,因此宣告缓刑5年。可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