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宏铭/【女师遭警盘查上铐】中坜盘查事件,真的很蠢?

根据报导,有位音乐老师中坜员警要求提出证件,老师拒绝并说了一句「真的很蠢」,该员警就以妨害公务逮捕老师,并拘留9小时

现在报导有附上当时员警的密录器影片一部分,大家可以来评评理,该员警究竟是「有合理怀疑该老师有犯罪之嫌疑」,所以要进行盘查?还有,老师回了一句「真的很蠢」,就是妨害公务?老师有对员警施以强暴或胁迫吗?还是这样就是「当场侮辱」?

民国90年间,大法官会议第535号解释就明言:「对人实施之临检则须以有相当理由足认其行为已构成或即将发生危害者为限,且均应遵守比例原则,不得逾越必要程度。临检进行前,应对在场者告以实施之事由,并出示证件表明其为执行人员之身分」,因此警察在盘查民众时,一定是要以「有相当理由其行为已构成或将构成危害」为前提。试问,在这次的事件中,该老师走在街上,到底有何情形已经构成或即将构成对社会或他人之危害?

警方在此事件上,似乎想要引用《警察职权行使法》第6条第1项第6款规定,该款是载明「行经指定公共场所路段管制站者」,但是同条第2项有明文「前项第6款之指定,以防止犯罪,或处理重大公共安全社会秩序事件而有必要者为限。其指定应由警察机关主管长官为之」,并非所有路段,警察就可以对行人无限制的盘查,必须经过警察机关主管长官指定之公共区域或路段,而且所谓的指定,并非是「泛指」,应该是「具体指定何时在何区域、路段」,且须经过「公文」下达给所属警察单位方属合理。

但就算指定的公共区域或路段,警察也不能「流刺网式」的逐一盘查,还是要依大法官会议第535号解释的意旨,要有相当理由认为,行经民众的行为已构成或即将发生危害才行。

在此中坜警盘查事件中,警察完全是恣意的发动盘查,且一直跳针要该老师配合,之后该老师说「真的很蠢」,就被员警以妨害公务进行逮捕。因为该员警发动盘查的行为就可能是违法的,当然就不是在执行公务,所以该老师说一句「真的很蠢」怎么会妨害公务?该员警所为反而构成《刑法》第125条第1项滥权逮捕之犯罪。在此建议,桃园地检署检察官一定要彻查清楚,且内政部徐国勇和警政署长陈家钦不可轻忽此事件,务必详加调查,追究相关责任,借此提升员警值勤的法律知识。

最后,近日松山分局疑似被人冲入的事件(居然还刚好停电,所以没监视器画面)来看,内政部和警政署对于整顿警纪和警察的法律水准,应是刻不容缓。警察对于维护社会治安必须有作为,但警察行使职权仍要在法律的界限内,这才是「法治国的警察」。(本文转载自法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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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宏铭,律师,大壮法律事务所所长、法操共同创办人,曾任彰化和新北地检署检察官。以上言论不代表本公司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