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千祥/【女师遭警盘查上铐】又是绩效制度惹的祸
据詹老师在脸书表述,当时从中坜后火车站出站,准备前往650公尺远的和平街排练室上课,路经新兴路5号前遭兴国所员警盘查,员警以「我是管区」、「我没看过你」、「要核对身分」等语遭其拒绝后并回「你很蠢」,致被以妨碍公务罪逮捕、上铐移送法办。
此事件经媒体报导后,引起社会各界极大重视与讨论,包括桃园市长、内政部长都出面呼吁会秉公处理。然媒体报导大都集中在员警执行面的探讨,未发觉真正的关键问题在政策面的建立,此问题不处理,下次类似事件仍会一而再的发生!
本案乃典型的民国87年「台北重阳桥临检事件」翻版。其实,临检盘查制度的建立,早在民国90年释字535号解释及民国92年《警察职权行使法》(下称《警职法》)出炉后,大致已完成,为何仍发生此事,未能落实法治教育是主要原因之一。
首先,员警未依照《警职法》检视流程,依照第6条各款产生合理怀疑,之后依第4条出示证件、告知事由,第7条第1项令出示身分证件,以及第29条给陈述异议机会,有理由停止执行、无理由继续执行(交付异议纪录),再到第7条第2项显然无法查证身分时,带往勤务处所查证(遇抗拒得使用强制力),与第3条比例原则或终止执行。
再者,员警也缺乏人权法治观念。释字535号解释揭示.实施临检之要件、程序及对违法临检行为之救济,均应有法律之明确规范,方符宪法保障人民自由权利之意旨。从执勤员警称「我是管区」、「我是警察,我可以临检妳」可知该员缺乏人权法治观念,殊不知实施临检之要件、程序及救济,均应有法律之明确规范,仅凭「我没看过妳」、「看妳是不是失踨人口」、「神情紧张」等理由要求查证詹女身分,不符《警职法》第6条及释字535号解释「对人实施之临检则须以有相当理由足认其行为已构成或即将发生危害者为限,且均应遵守比例原则,不得逾越必要程度」要件;《警职法》第3条也有「认为目的无法达成时,应终止执行」的规范。
对犯妨害公务罪的詹女于解送途中,「上手铐及脚铐」非常不应该,又「6到7个员警围着处置我」等行为,均有违禁止酷刑公约,更违反《警职法》第1条「依法行使职权,以保障人民权益」的立法宗旨。
政策面的建立:改革绩效制度
有关临检之规定,并无授权警察人员得不顾时间、地点及对象任意临检、取缔或随机检查、盘查之立法本意,为释字535号解释所揭示。本件分局长在记者会称,该地区为治安要点,员警系依《警职法》第6条第1项第6款执勤,符合规定。但果真如此吗?勤务分配表可还原真相。事实是:事件发生地为新兴路5号前道路,属中坜分局中坜所辖区,怎么会是2公里外的兴国所员警越区在巡逻?此真相事后也经分局新闻资讯称,该叶姓警员编排守望勤务,可得证明。长官绩效挂帅、扼住员警升迁的错误政策及现行勤务督察失灵,致緃容包庇,难辞其咎。
▲中坜叶姓警员临检詹姓女老师的事发地为新兴路5号,此为中坜所辖区,而非兴国所辖区。(图/网路资料)
由于现行警察绩效核分制度对警察机关处理刑事案件态度有极大程度之影响,甚至进而影响特定类型之案件量,因此建立完善的绩效管理制度,以回应民国106年司法改革国是会议中,法务部提出「对警察机关绩效核分制度之意见」,实属刻不容缓。
从修正《警察法》,引入中央和地方绩效管理委员审查监督员警的绩效考核,实属良策!彻底改革现行绩效制度,如建立每年行政奖励积分总数不得超过甲等考绩积分之制度,防范警察人员为追求绩效铤而走险,以不当或违法方式执勤事件之发生。
依大法官释字第535号解释揭示之内涵,警察不可「不计代价」、「不择手段」、「不问是非」、「不加判断」且「没有相当理由」的实施全面性、任意性及随机性之临检,我们应谨记此事件给警察的教训及伤害,加紧脚步建立警察绩效核分制度,防范类似事件再度发生!
●徐千祥,民间司改会检警改革专组成员、高见文理补习班负责人,专长警察法学、行政法学、刑事法学,曾任分驻派出所所长、刑事组长、法制室专员等。以上言论不代表本公司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