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识美国宪政的韧性系列之三:陈思奕》解读选举人、法院、系统性舞弊纷扰

川粉前往华府美国最高法院布条声援川普,最高法院当天驳回了德州诉请推翻4大摇摆州胜负的诉讼。(美联社

美国选举总统选举人制度,是联邦制民主制之间的折衷。每个州是一个选举人团单位,每个州的选举人数字是该州参议员人数加众议员人数的总和。在绝大多数州,选举人投票结果取决于本州投票的简单多数结果。在选举人制度下,虽然操作上是一人一票,但实际结果体现的是,不同地区选民的权重是不一样的。人口稀少的州和不具有参众议员代表的华盛顿特区也有至少三个选举人。

选举人制度及联邦制

这种选民之间的「不平等」,是民主制与联邦制之间的折衷带来的后果。在这个折衷的制度下,有时会发生选举人投票结果与简单多数(普选票)投票结果截然不同的情况。例如,2001 年小布希当选及 2016 年川普当选,都是按照选举人的宪法规定计算。但如果按照简单多数的原则,他们都不能胜选

这些投票结果的差别,导致了推动改革选举人制度的呼声。但修宪需要获得三分之二的州同意,而所有人口稀少的州,会从选举人制度得到更多好处,导致修宪改变现在的选举人制度很困难。

只要总统的行政令不符合宪法原则,联邦法庭就有权依照宪法阻止总统令。川普总统发布的总统行政令,多次被法院以总统令违宪理由,判决在州或全国范围内不得执行。这是因为,在英美判例法制度下,任何法院对一个全新类型案件做出的第一个判决,就自动成为所有其他法院必须遵循的规则,称为判例。

法院与大选

宪政下,总统不仅没有权力影响法官判案,而且必须尊重法庭的判决。试图影响法庭、不尊重法庭,都违反宪政原则。例如,在12月初最高法院第二次驳回部分共和党要求推翻大选结果的诉讼,川普总统发推特表示对最高法院不满。作为个人,他当然有私下表达个人情绪的言论自由,也有在法律框架下寻求司法解决问题的权利。但以总统的身分,向全国选民发推特,表达对最高法院的不满,激发公众情绪,给最高法院施加压力,严格来说,这不符合宪政的基本原则。

与此对比的一个例子是2000年的大选。高尔(Al Gore)在全国选票总数中领先小布希(George W. Bush),但在关键决定大选结果佛罗里达州却些微落后。民主党和共和党对技术问题争执不下,上诉到了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终判决小布希赢得选举,高尔和民主党立刻接受了最高法院的判决,向当选总统祝贺。当年两人在佛州选票差仅有区区537票,而高尔在全国总票数上还领先小布希543,895票。现在面对2020年大选遇到的问题,高尔回顾说,当时我个人并不同意最高法院的判决,但是我必须按宪政规定的去做,尊重最高法院的裁决。高尔是牺牲小我捍卫宪政的英雄。

按照宪政原则,在涉及选举相关的诉讼时,法院的功能仅限制在保证与选举相关的所有法律得到执行。法院的所有判断,只能依靠证据和法律。法院的制度被限制于对上诉和应诉做判断。而起诉必须提供证据,若没有合格的证据,或者申诉的理由没有法律依据,法院就不能立案

此外,法官的决定必须独立于法官个人的政党立场。川普在任内任命了三名最高法院的大法官,即现任最高法院里面,三分之一的大法官是他任命的。如果考虑大法官的个人政治立场,多数是共和党立场。不了解宪政原则的人会认为,在此情形下的最高法院在裁决时,自然会倾向共和党。但在重要原则上的判案上,大法官们的表现并非如此,否则司法独立就已经被破坏,美国就不再是美国了。

美国大选的选举和计票都是以州为单位独立进行的。不存在一个全国统一的选举和计票系统。每个基层的运作监督都是独立的,是非常局部、地区性的操作。任何外来力量,甚至联邦政府,都不能直接介入地方选举。在如此的地方自治且两党高度动员互相监督的制度里,不要说操纵全国,就是操纵州的大选都难以想像

川普总统及各州声称舞弊作假的共和党议员们,发起了超过60起诉讼。这些起诉多选择在有深厚共和党基础的地区,审理案件的法官是共和党提名、持共和党立场的。但是,所有有关选举舞弊的诉讼全部都被法院驳回而不成案或败诉。驳回或败诉的理由包括起诉缺少可以立案的证据,或者起诉方提出要挑战的内容,违反宪政原则。

系统性大选舞弊的问题

所有法官们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都只关心证据,只依从法律,而不持党派立场。美国的司法体系能够按照宪政的原则正常运作,而不是党派之争的工具。一旦法庭变成了政党的工具,那么宪政就结束了。

选举是否存在舞弊?不可否认,任何一个由上亿人参与的社会活动,肯定会有纰漏。这从来不排除是民主制度内在的困难之一。但真正重要的问题是,这种纰漏的性质是什么:是无法避免的随机事件?是分散的局部事件?还是大规模有组织的系统性舞弊?事实上美国大选至今从未发生过有组织的系统性大规模舞弊事件。虽然美国的金融市场是世界上最大、最完善、效率最高的,它也不能彻底排除所有的欺诈舞弊。金融市场从来不是,也不可能是完美的市场。但是它对产权的保护最可靠、最能维持基本秩序、最能保持整体上的可信。

同理,完美的民主制度从来不存在。在选举中发现个别舞弊的证据几乎不可避免,选举中出现技术失误更不可避免。关键是,出现的问题是系统性的还是随机性的?如果是随机性的,数量很少,而且往往会极左、极右互相抵消,无法影响选举的全局。但是,如果是系统性的舞弊和人为改变选举结果的行为,那就另外是性质的问题,是监督和制衡体系缺失的问题。而诉讼是否有效最终取决于证据。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把个别错误或舞弊现象夸大为系统性舞弊,这既不是事实,本身也违反法治原则。

宪政制度在两党竞争、三权分立、司法独立下,蒙受损失一方的切身利益决定了必定能找到确实存在的阴谋与系统性舞弊。确凿的证据一定会水落石出,靠舞弊当选者肯定会被制度惩罚。总统会被弹劾,其他人会因犯罪坐牢。

(作者为美国华人学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