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透视》杀勇警无罪 死者父斥离谱!精神鉴定判生死 法匠背离人民
殉警李承翰铜雕肖像纪念碑文设在铁路警察局嘉义派出所前,李父前往时欣慰儿子不孤单了,但昨得知判决结果大呼太离谱。(本报资料照片)
精神鉴定报告在司法判决上没有绝对的拘束力,却常成为杀人犯脱罪的工具。员警活生生的1条命遭杀害,法官不用「吴灿基准」盘点式量刑,却拿一纸冷冷的鉴定报告作为无罪判决依据,如此「法匠」式的判决,背离人民法律情感,各界哗然,更让死者家属伤透了心。
精神鉴定判读结果是法官常面临的抉择,实务上屡生重大争议。最具指标性的案例,就是发生在1998年的何姓妇人,对20位下课的北一女学生泼洒硫酸一案,当时检察官不采何女辨识能力丧失,所谓「心神丧失」的精神鉴定,将她依法起诉,结果一审法官认定心神丧失判何女无罪,经多年缠讼,最后依辨识能力降低判刑6年确定。
忽略社会观感 家属伤心
军事审判时期,海岸巡防署上士李国荣杀害邻居造成2死2伤,国军北投医院与国军花莲总医院鉴定不同,军事法院一审判他无期徒刑,但二审认定他心神丧失改判无罪定谳。
近年最受瞩目小灯泡案裁判,高院佐以鉴定报告认为,凶手王景玉杀人时辨识能力降低给予减刑,但同样1份报告,更一审法官们看法不同,认为他患有思觉失调症但行凶时没有受影响,不予减刑。
思觉失调 医师各有判读
一样报告两样判决,显示职司裁判的法官对于思觉失调症患者,行凶时的辨识能力状况,该如何判定出现了困境。因为被告生理上是否精神障碍或其他心理缺陷,须专门精神病医学研究的人员诊察鉴定,但犯案时的辨识力则由法官调查。
法官可用医院的鉴定报告来断案,但不同的医师有不同的看法,且思觉失调症者就算长期患病,在杀人当下不一定受疾病影响,法官审案重建现场,必须依案发现场各项事证及证人证词来佐证,如果只凭借一纸鉴定报告塘塞,不去妥适调查,恐有失职之虞。
吴灿基准 先调查再量刑
最高法院院长吴灿曾对一起杀人案作出判决标准,并被誉为「吴灿基准」,他认为要依据刑法57条的规范,看杀人的动机及犯后态度、所生危害后,盘点式后调查再据以量刑裁判,这样的审案才有公平、公正性,而精神状况的减刑、免刑规定,不是判决的万灵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