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院认证 黄国昌无违反《公务人员行政中立法》

监察院认证,黄国昌无违反《公务人员行政中立法》。(图/本报资料照)记者赖于榛/台北报导

中央研究研究员黄国昌因为参与太阳学运遭人向监察院检举违反《公务人员行政中立法》,监察院16日公布调查报告,指出黄国昌因未兼行政职,不在准用公务人员行政中立法相关规定,不是公务员惩戒法所定应受惩戒的对象,但适用公务人员服务法。换句话说虽然是广义的公务员,但因未兼行政职,不是公务员惩戒法规范惩戒的对象。

黄国昌遭人检举违法失职,但究竟具不具公务员身分引起争论,监察院一度以黄国昌非公务员不予调查,最后仍按照铨叙部的回函,调查黄国昌疑似失职一案,监察院教育文化委员会今天通过监察委员仉桂美和方万富所提调查报告,报告指出,公务人员行政中立法第17条于103年11月26日修正公布,原公立学术研究机构研究人员准用该法的规定,修正限定为兼任行政职务的研究人员始准用之。

监院认为,依据铨叙部及本院咨询学者专家的见解,中央研究院未兼任行政职务之研究人员参与103年3月18日至4月10日之「太阳花学运」,宜采「从新从优」之法律原则,不再准用公务人员行政中立法相关规定。

报告指出,依司法院函复说明,中研院研究人员如果未兼行政职务,不是公务员惩戒法所定应受惩戒的对象,应由中研院依该院聘任契约等相关规定处理,但铨叙部认为应适用公务员服务法,且与一般行政机关的公务人员并无不同,监院也尊重铨叙部的见解。监委建议,中研院对铨叙部的解释如果有不同见解,应思考声请大法官统一解释,或提案修法,明确规定中研院研究人员的定性,以适用相关伦理规范。

监院的报告换句话说,黄国昌是广义的公务员,但因未兼行政职,不是公务员惩戒法规范惩戒的对象,不过监委对于黄国昌部分请假是事后补请一事,认为「非无争议」,建议铨叙部允宜审慎研议,妥为订定相关判断之具体标准,以资机关首长遵循认定,并符法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