奔腾思潮》立法院应设特别委员会慎重审核大法官人选(叶庆元)

为求有效节制总统之大法官任命权,建议参考公视基金会董、监事之模式,由立法院依据各政党之得票比例,由各政党推举委员组成特别委员会,负责大法官之资格审核事宜。(图/总统府提供)

近来,有鉴于4位大法官任期即将届满,蔡总统业已核定成立大法官提名审荐小组,由民进党主席赖清德副总统担任召集人,由于蔡总统先前任命大法官颇有「用人唯绿」之考量,这次任命案之行使又将使15位大法官全部均由蔡英文总统任命,不禁引发各界疑虑。

实则,我国在1997年修宪之后,将大法官任期缩短为8年,废除了原本届次之规定,采取了任期交错的设计,使大法官任期个别计算,且并任司法院院长、副院长之大法官又不受任期保障,致使每位总统任内均可以任命约半数之大法官,且连任后更可以任命全部之大法官,对于维系权力分立制度至为不利,可说是当次修宪之一大弊端。

质言之,现代国家,如不采行权力分立制度以保障人民权利,即无法称为现代宪政民主国家。然而,目前总统在4年及8年期间,可任命约半数或全部之大法官的结果,使得总统控制司法权之风险大幅上升,我国大法官/宪法法院之独立性及超然性不免受到质疑。

尤其,民国108年我国将通过宪法解释之门槛降低,经大法官现有总额三分之二以上参与评议,现有总额过半数同意,即可做成宪法解释,更让人难以期待大法官得以超然中立地监督行政权及立法权。

如果,我们无法期待蔡总统以及赖主席副总统所提名的大法官人选,制度上还有什么可能把关的机制?

笔者建议,立法院应参考公共电视之董监事审查机制,在立法院内成立特别委员会,由各个政党按选举得票比例推派委员组成,并参考美国参议院司法委员会对于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之审查程序,邀请律师公会、人权团体、各大学法学院等公正人士参与审查程序,逐一针对被提名人之适任性进行审查,且必须经此一特别委员会至少三分之二委员之同意,方通过审查而得交付立法院全院院会行使同意权,以确保大法官人选之中立性及公正性。

详言之,我国为了确保公共电视之中立性,虽然公共电视文化事业基金会董事之聘任权归属于行政院院长,但并未直接赋予行政院院长完整、绝对之聘任权,而是另外授权立法院依据政党比例,推举11名至15名社会公正人士,组成「公共电视董监事审查委员会」,负责审查行政院院长所提名之董、监事人选,且非经四分之三委员之多数同意,行政院院长即无从续行聘任程序,相当程度上制衡了行政院院长之任命权,避免极端人选成为公共电视之董事及监事。

值得注意的是,公视基金会是透过了「审查委员会按照政党比例组成」以及「审查委员总额四分之三同意」两道关卡,来确保执政党不至于霸凌少数,悍然通过不适任之人选。然而,过高的门槛,可能反过来造成仅有四分之一的少数党杯葛人选,或是长期无法通过人选导致机关无法运作之情形。故,如欲移植此一制度,或可考虑将四分之三的门槛调降至三分之二,以避免小党恶意杯葛。

此外,在审查程序上,我国立法院目前针对大法官之审议,可说是一场大拜拜,通常是邀请各政党推荐之学者、专家,一个上午即针对四位大法官进行审查,根本无法针对个别大法官之理念进行详细之检视,甚至常态性出现在场学者专家多于立法委员的荒谬现象,实有改进之必要。

具体言之,应参考美国参议院对于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之提名审查制度,先对被提名人逐一进行书面审查,由立法院之幕僚机关详细审阅各个被提名人之著作、判决(如被提名人为法官)、侦查表现(如被提名人为检察官)、执业纪录(如被提名人为律师)、财务状况、法学见解等等,再由立法院之特别委员会对被提名人透过听证程序逐一进行检视、表决,以求慎重。

综上,为求有效节制总统之大法官任命权,笔者建议参考公视基金会董、监事之模式,由立法院依据各政党之得票比例,由各政党推举委员组成「司法院大法官提名审查委员会」(立法院内部之特别委员会),负责大法官之资格审核事宜,针对各个大法官之提名案,逐一进行书面及言词审查,并于过程中广邀律师公会、人权团体等与会,对于被提名人严加审查,并经审查委员会三分之二委员之多数同意后,方得提院会进行同意权之行使,以有效节制总统之提名权,确保大法官能善尽宪法守护者之角色。

(作者为泰鼎法律事务所合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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