奔腾思潮》警察,我在这里—简讯实联制的法律依据何在?(李荣耕)

法官质疑警方利用简讯实联制办案,引发争议。图为民众北市美式卖场购物入场前使用实联制。(本报资料照片

行政院从今年(2021年)5月19日起推出了「简讯实联制」,由民众自行以行动电话扫描各个场所店家的QR Code或是输入场所代号,在发送简讯后,民众会收到一则「场所代码:0000 0000 0000 0000 本简讯是简讯实联制发送,限防疫目的使用」的文字。民众所发送的简讯等于是在揭露了自己在什么时间点,出现于什么地点。虽然所收到的简讯中有「限于防疫目的使用」,但其中涉及到了诸多的问题,欠缺妥适的规定制度甫推出,便遭到侵害人民隐私的批评。

虽然疫情指挥中心遭到批评时,极力澄清,甚至认为这样的质疑属于「假讯息」。因为依指挥中心所云,透过简讯实联制所搜集到的资讯,留存于电信业者处,只会供中央流行疫情指挥中心作为疫调之用,资讯也仅保存28日。所以,散播前述不实讯息者可能会因为违反传染病防治法,受有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或并科三百万元以下的罚金。然而,这样的作法并无法解决简讯实联制在法制面上的问题及人权侵害的疑虑。果不其然,日前便有地方法院法官向媒体投书,指出这套制度已为检警机关声请搜索票,办案之用。可见所有的疑虑,绝非空穴来风,更不是「假消息」。

大法官在释字第六八九号解释中已经非常明确地指出,人们即使位处公共场所,仍然享有个人资料自主、私人生活不受侵扰及隐私等权利。而在现今资讯科技高度发展的时代,更有保护这些权利的必要。据此,国家透过简讯实联制所搜集到的资料,已经涉及到人们依宪法所受有保障的权利,也因此,这一些资料的搜集及使用等事项,都应有法律明文规范。然而,直至目前为止,这一个制度主要的「依据」,可能只有行政院的新闻稿社群媒体上的说明。或许正因为法律上的一片空白,日前法官才会认为,在犯罪侦查中使用实联制所搜集到的简讯,已经逾越了搜集目的。事实上,个人资料保护法第五条明定,个人资料的搜集、处理或利用,「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范围」,且「应与搜集之目的具有正当合理之关联」。据此,侦查机关不能使用以防疫为目的所搜集的简讯。但是,侦查机关认为,其系根据通讯保障及监察法调取简讯实联制所搜集的资料,其所为都是法官许可合法行为,没有违法可言。

究竟简讯实联制所搜集到的简讯内容是否可以作为犯罪侦查之用?这已经不是一篇短文所能够回答的问题,其中涉及到所发送的简讯是否属于「通讯」,而有通讯保障及监察法的适用?如果调取实联制所搜集的简讯属于目的外使用,是否构成违反法定程序取得证据,而有刑事诉讼法证据排除规定的适用?从隐私及个人资讯的保护来说,这一个制度推出至今,搜集的依据为何;在什么样的情形下,依照什么样的程序,可以使用所搜集到的简讯;如何确保电信业者只会(能)在合法的情形下提出所保存的简讯;是否容许目的外使用;如何确保简讯在保存期间过后确实已被销毁;必要资讯的对外揭露;以及监督机制等,都是应该要有具体、明确且妥适的法律规范。

政府抗疫上,在诸多的事物上都喊出了「超前部署」的口号,简讯实联制至今也已经推行了一个月有余,但至今为止其所依据的法律及相关规范为何,外界仍然是一无所知,如堕烟海。这一个制度在疫情控制上或有其效果,人民也有高度的配合意愿,要求法律上应有妥适的规定,绝不是扯后腿或是找麻烦,而是民主法治社会的根本要求,以及行政能够取信于民的前提。政府不该动辄以事态紧急、情况急迫或防疫作为理由或借口,推托「法律依据」这个简单的要求。更不该对质疑者动辄(用错误的法律)恐吓。否则将会掏空了我国累积许久,已经小有规模的法制基础。把法源基础与处理方式,讲得清清楚楚让大家知道,以资检验,这才是正轨。(作者为国立台北大学法律学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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