奔腾思潮:李念祖》身分证到底为谁存在?

内政部强制全面换发数位身分证,民团喊告。(张理国摄)

针对内政部推动国民身分证强制换发为数位国民身分证的政策民间司改会社会团体已经宣布,将提起集体行政诉讼,捍卫人民应有的资讯自主及隐私权,禁止内政部强制旧式身分证失效。

台湾前一次因为身分证而引起宪法争议是在15年前。2005年内政部原定7月1日全民(14岁以下除外)按捺指纹换发身分证;主张户籍法》相关规定违宪出面声请释宪的是立法院民进党党团领衔者是赖清德委员全程大力参与其事的是蔡英文立委,对手是内政部,当时的部长苏嘉全部长。

大法官为此做成两则宪法解释。先是做成暂时处分(释599),《户籍法》关于按捺指纹始得请领或换发国民身分证的规定,立即暂停适用;继则做成宪法解释(释603),宣告《户籍法》相关规定违宪,因为该法没有规定强制按捺并录存指纹作为核发身分证的条件,「其目的为何」,侵害资讯隐私权,即日不再适用。实质上阻止了政府强制建立全体国民指纹资料库的计划

事隔15年,场景变换。内政部现在推出的是数位国民身分证,要求全民领取换发身分证,由全民输入资料,进入全体国民的身分资料库。问题又来了,这事合宪吗?当年提出指纹释宪案要角们,今天还会一本初衷地加以反对吗?

大法官当年提出的基本问题,仍然是个关键。要求换发数位身分证而建立全民数位身分资料库的目的是什么呢?

身分证,顾名思义,就是用来证明身分的。谁是身分证的主人呢?是人民,还是政府呢?身为国民,是权利,不是义务;是主人,不是服役者。身分证是提供国民在需要的时候用来证明身分之用的;领取身分证是权利,不是义务。一个人没有随时需要证明自己身分的国民义务,但有要求政府提供正式身分证明以供需要时证明身分的权利。

一个人可以有各种证明自己身分的方式,没有只能使用一种方式证明自己是国民的义务。有了国民身分证是方便国民证明自己,是国民的权利,不是国民的义务。

《户籍法》规定「身分证用以辨识个人身分」,「辨识」二字是从政府的本位立场说话,如果为了政府辨识的便利而强制国民随身携带身分证,那就是反客为主了。为了方便政府识别国民之用,领取身分证不但成了国民义务,而且还是政府说换领就必须换领,想建个国民数据身分资料库的时候,国民就必须配合,如不肯换,旧证就失效;想要投票,就必须进入国民数据身分资料库的系统之中才成!是义务,就没有选择的权利!

身分证的功能,是证明还是辨识?听来差不多,差别可大了!如果国民没有选择的权利,国民的主人身分,会不会也太廉价了些?

作者东吴大学法研所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