奔腾思潮》画错问题重点的民法亲属编修法(王如玄)

法务部仓促推出的民法亲属编修法草案,修法着墨离婚有责与否之事由,但离婚后配偶的经济安全保障才更应该是重点。(示意图/达志影像/shutterstock)

民法亲属编修正,可谓是一部女性家庭权益奋斗史,也是台湾妇女运动发展史。回顾过往民法亲属编的修法,历经民间团体数百次的研讨会议、无数次的街头行动、游说、公听会,才得以将过去传统观念、男尊女卑的价值予以颠覆向前修法。但是很可惜的,法务部在520新内阁上任前仓促推出的民法亲属编修法草案,令人非常失望。

法务部修法看似回应宪法法庭112年宪判字第4号判决,检讨现行裁判离婚原因及离婚后财产效力规范,但欠缺更完善的制度设计,反而让人认为修法只是虚应故事,对于保障离婚后的经济弱势一方,依旧是被框架在30年前的思维。这与赖总统的《性别平权友善社会》之政见六:将年金体系中各种职业别年金之期待权或请求权,纳入离婚剩余财产请求分配范围,以符合联合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CEDAW)中「保障离婚配偶之经济权利,肯定保障婚姻中经济弱势一方对婚姻及家务劳动之贡献价值」的规定更是遥远的距离。

此次修法与其在乎前端的离婚有责与否之事由,离婚后配偶的经济安全保障才更应该是重点,有了后者才能谈前者。民国20年民法亲属编制定施行时,一个女人结了婚,带着一卡皮箱进入夫家,一旦离婚时也只能带着那卡皮箱返回娘家,成为娘家的负担,还要看娘家兄弟是否收留。过了50年,到了民国74年民法亲属编修法时,为了肯定家庭主妇对家庭的贡献,才增订了夫妻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让离婚配偶就双方剩余财产之差额,得以请求平均分配。而今40年又过去了,这期间台湾也通过了国际公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施行法,也该是时候回过头来检视夫妻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制度设计及司法实务运作,真的发挥功能改善了离婚妇女的处境了吗?

现行法定夫妻财产制仅限于离婚起诉当下现存婚后财产始列入夫妻财产分配标的,尚有许多不足。应列入分配范围的尚应包括将来可以取得的退休金,也应包括其他有财产价值的无形资产,如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学位、证照,甚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累积之无形资产如知识、经验、人脉等,目前皆未能予以合理估价纳入夫妻财产分配中予以考量。而这些在婚姻关系存续中取得的无形资产均有一定市场价值,妻本应有权分享。更遑论妻因婚姻家庭分工造成的个人生涯损失。

举例而言,夫妻二人大学毕业结婚,夫专心考试而考取律师高考,之后执业赚钱,妻一直从事家务工作为夫之后盾,离婚时依照现行规定仅能计算分配夫妻现存之有形财产,离婚后夫可继续执业赚钱,而妻只能守着那一笔分配到的钱过日子,纵使已届中高龄的妻出外找得到工作,其工作收入恐亦有限,制度设计也应将以上妻付出的机会成本纳入夫妻剩余财产分配比例考量之中,并非仅是如法务部修正草案中,将离婚时就业能力已减损或就业机会减少者,规定为得向他方请求赡养费之消极补偿而已。

除了制度的设计,司法实务上,夫妻财产分配最大的问题是看得到还不一定吃得到。面临离婚时,妻往往不知道夫财产在哪?更常见夫早已脱产等。法务部修法草案明定夫妻之一方向他方请求剩余财产分配时,得请求他方提出财产清册及相关文件,问题是违反法律效果如何?有刑责吗?民事效果又如何?可以拉长请求时效,将来发现财产时再来二次请求吗?又实务上常见对方在财产计算基准点前脱产,妻要求法院查调自夫外遇后几年之资产状况,法官往往认为乃摸索证据不予允准,妻又能如何主张权益?甚且,纵使妻能证明夫婚后财产减少,法院还进一步要求妻必须举证对方减少婚后财产目的是为脱产,才能将之计入婚后财产而让妻得以分配,试问妻能如何举证夫内心意图?是否应该设计举证责任转换制度。又夫妻财产分配标的对一般民众而言价值最高的是不动产,但如何公平分配一直是一个令当事人愤愤不公的事情,例如婚前买的房子,婚后付贷款,或反过来婚后买的房子,但用婚前款项付贷款,房子涨价部分在夫妻间应如何分配较为公平?

法律制定时因为技术性问题丧失了公平正义,孰轻孰重不言可喻。而实务运作时,完全不食人间烟火的司法体系,更无法贯彻法律规定之精神意旨。法律应是伸张正义的最后手段,失去公平正义的法律规定,只能是法匠工具而已。

政府更一再宣示台湾的性别平等表现排名亚洲第一,然而根据MSCI的2023年度《女性董事比例进度报告》显示,台湾(14.1%)在MSCI亚太指数中的女性董事比例排名落后中国(15.7%),仅胜过印尼(12%)。再根据财政资讯中心统计数字,111年国人遗产登记抛弃继承人数共计8万8250人,其中男性3万9776人(占45.1%),女性4万8474人(占54.9%),显示抛弃继承者以女性居多数;反过来111年赠与税受赠人数共27万15人,其中男性15万9954人,占59.2%,女性11万61人,占40.8%,显示受赠大宗财物者以男性居多数。

再看,行政院主计总处「人力资源调查」统计,女性劳参率至100年才破50%,直至112年也才51.82%,进入劳动市场两性平均时薪差距女性少于男性14.7%。对女性而言,在家内夫妻财产分配、继承、赠与未受公平对待,在家外劳动市场又受就业歧视之苦,女性经济独立自主仍有许多努力空间,至今尚未被公平对待,侈谈离婚自由,当真是看不见基层妇女生活之困境!

不论是修法内容,或莫衷一是的夫妻财产、赡养费之计算,接手的新内阁、新民意都必须有重新大幅度讨论及拟定如何计算方式,否则只是敷衍修法而已,无法真正保护弱势,更遑论实践性别平等。

(作者为雍展社会福利慈善基金会董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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